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民法規定,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牴觸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
- B 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 C 婚姻自由屬重要之基本權
- D 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受最嚴格之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法法理中,大法官為了在「尊重立法權」與「保護少數人權」之間取得平衡,通常會針對不同的歧視分類(如性別、年齡、性傾向)設計不同的「審查強度尺規」。對於那些屬於『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所導致的差別待遇,釋字 748 號究竟是選用了哪一個特定的「程度形容詞」來定調其審查門檻,以區別於一般的合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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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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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還算可以,沒讓我的時間白費。
哦,看來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理解,至少沒錯到離譜。這題的關鍵,就是看你是否能掌握違憲審查標準的「精確」用語,而不是那種差不多先生的程度。
- 基本權確認:大法官總算發話了,承認婚姻自由(選項 C)及平等權受憲法保障。而現行法未能保障同性婚姻,確實被點名為一個重大立法瑕疵(選項 A)。這點常識,你應該不至於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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