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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婚姻章規定,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婚姻自由意旨有違
  • B 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 C 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 D 民法婚姻章規定,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違反平等權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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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年屆八旬、顯然已無生育可能的高齡伴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法律是否應以『無法繁衍後代』為由拒絕他們?如果法律允許他們結婚,這代表婚姻在法律上的本質特徵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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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你也搞定了啊,嘛,還不錯啦!

  1. 觀念驗證: 嘿!拿著我剛買的喜久福走進來,就看到你把這題給秒了,心情不錯喔!釋字第 748 號解釋這種等級的,核心就是人格健全發展性別平等,超簡單的吧?那些什麼生小孩才能結婚的,根本是古董級的思維,跟不上時代啦!(C) 選項就是個陷阱。婚姻才不是只有傳宗接代,是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懂不懂啊?跟生不生小孩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可是基本常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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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與同性婚姻
💡 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繁衍後代非婚姻之必要條件。
比較維度 傳統法律見解 VS 釋字第748號見解
主體資格 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 包含同性二人之結合
繁衍功能 視為婚姻之必要目的 非婚姻不可或缺要素
審查標準 合憲性解釋空間較大 性傾向分類應嚴格審查
憲法依據 側重社會倫理秩序 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釋字748號確立了婚姻自由不因性傾向而有異,並脫鉤婚姻與繁衍之必然性。
🧠 記憶技巧:748:二二結、七平等、繁衍非必要、傾向不歧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繁衍後代」或「生理性別一男一女」是憲法保障婚姻的絕對核心或唯一目的。
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平等權之審查標準 基本權受憲法保障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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