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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婚姻章規定,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婚姻自由意旨有違
  • B 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 C 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 D 民法婚姻章規定,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違反平等權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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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年屆八旬、顯然已無生育可能的高齡伴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法律是否應以『無法繁衍後代』為由拒絕他們?如果法律允許他們結婚,這代表婚姻在法律上的本質特徵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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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8號解釋核心意旨

本題測驗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繁衍後代並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畢竟現行法從未將生育能力作為異性結婚的要件,故選項 (C) 敘述有誤,這正是你順利得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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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與同性婚姻
💡 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繁衍後代非婚姻之必要條件。
比較維度 傳統法律見解 VS 釋字第748號見解
主體資格 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 包含同性二人之結合
繁衍功能 視為婚姻之必要目的 非婚姻不可或缺要素
審查標準 合憲性解釋空間較大 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目的須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
憲法依據 側重社會倫理秩序 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釋字748號確立了婚姻自由不因性傾向而有異,並脫鉤婚姻與繁衍之必然性。
🧠 記憶技巧:748:二二結、七平等、繁衍非必要、傾向不歧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繁衍後代」或「生理性別一男一女」是憲法保障婚姻的絕對核心或唯一目的。
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平等權之審查標準 基本權受憲法保障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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