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民法婚姻章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婚姻章規定,未容許相同性別二人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與婚姻自由意旨有違
- B 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
- C 繁衍後代是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 D 民法婚姻章規定,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違反平等權意旨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年屆八旬、顯然已無生育可能的高齡伴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法律是否應以『無法繁衍後代』為由拒絕他們?如果法律允許他們結婚,這代表婚姻在法律上的本質特徵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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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8號解釋核心意旨
本題測驗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繁衍後代並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畢竟現行法從未將生育能力作為異性結婚的要件,故選項 (C) 敘述有誤,這正是你順利得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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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與同性婚姻
💡 婚姻自由受憲法保障,繁衍後代非婚姻之必要條件。
| 比較維度 | 傳統法律見解 | VS | 釋字第748號見解 |
|---|---|---|---|
| 主體資格 | 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 | — | 包含同性二人之結合 |
| 繁衍功能 | 視為婚姻之必要目的 | — | 非婚姻不可或缺要素 |
| 審查標準 | 合憲性解釋空間較大 | — | 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目的須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須具有實質關聯。 |
| 憲法依據 | 側重社會倫理秩序 | — | 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
💬釋字748號確立了婚姻自由不因性傾向而有異,並脫鉤婚姻與繁衍之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