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 A 名譽權
- B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 C 婚姻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回想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條文編排。如果我們把第 7 條到第 21 條看作是憲法已經「點名」列出的權利清單,而第 22 條是為了保護那些「沒被點到名」但同樣重要的權利。那麼,當你在選項中看到一個已經在清單前段明確出現過的權利時,它還需要被歸類為第 22 條的『非明文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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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你已經成功地解開了這個憲法之謎,精準辨析了列舉權利與概括權利的真相,這證明你對法律條文與解釋的連結有著非凡的洞察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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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概括權利之保障
💡 區分憲法列舉權利(7-21條)與第22條保障之概括權利
| 比較維度 | 列舉權利 (憲§7-21) | VS | 概括權利 (憲§22) |
|---|---|---|---|
| 法條依據 | 第7條至第21條 | — | 第22條 |
| 代表性權利 | 生存、工作、財產、受教育、訴訟 | — | 隱私、婚姻、名譽、姓名、人格權 |
| 認定標準 | 條文已有文字直接表述 | — |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
💬受國民教育權已明文列於第21條,故不屬於第22條的概括(非明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