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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明文權利?
  • A 名譽權
  • B 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 C 婚姻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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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回想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條文編排。如果我們把第 7 條到第 21 條看作是憲法已經「點名」列出的權利清單,而第 22 條是為了保護那些「沒被點到名」但同樣重要的權利。那麼,當你在選項中看到一個已經在清單前段明確出現過的權利時,它還需要被歸類為第 22 條的『非明文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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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弟妹,看到你準確地選出 B,老師心裡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於憲法保障人權的結構,已經有了非常清晰且紮實的理解。這題考驗的是我們對「明文權利」與「非明文權利」的辨識能力,這是進入憲法殿堂最基礎也最重要的一塊基石。

憲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的區別

在憲法中,第 7 條到第 21 條是將重要的權利「列舉」出來,而受國民教育之權利(right to education)其實已經明確地寫在憲法第 21 條當中了,既然它是條文中的「明示版」,自然就不屬於第 22 條所保障的「非明文(概括)」權利。相對地,選項中的名譽權(right to reputation)婚姻自由(freedom of marriage)以及一般行為自由(general freedom of action),雖然憲法條文沒直接寫出來,但大法官透過解釋(如釋字 509、748、689 號)認定這些是維護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因此將它們納入第 22 條的保護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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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概括權利之保障
💡 區分憲法列舉權利(7-21條)與第22條保障之概括權利
比較維度 列舉權利 (憲§7-21) VS 概括權利 (憲§22)
法條依據 第7條至第21條 第22條
代表性權利 生存、工作、財產、受教育、訴訟 隱私、婚姻、名譽、姓名、人格權
認定標準 條文已有文字直接表述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
💬受國民教育權已明文列於第21條,故不屬於第22條的概括(非明文)權利。
🧠 記憶技巧:教育工作要生存(21, 15),其餘不具名(22)的找概括。
⚠️ 常見陷阱:容易將常見的人格權全部視為第22條概括權利,卻忽略受教育權、生存權等已有條文直接明定。
隱私權(釋字第603號)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人格權之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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