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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
  • A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
  • C 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 D 人民得經由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之自由
  • E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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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憲法體系中,第 7 到 21 條規定了許多『明文基本權』,而第 22 條則是一個概括性的『保護傘』。當你看到一個特定的基本權利時,不妨先問自己:『這個行為能不能被直接歸類在言論、宗教或人身自由等明文條款中?』如果它無法對應到具體的明文條款,大法官通常會把它安放在哪個條文來保護呢?你可以試著用這個『排除法』,檢視看看每個敘述分別屬於哪一種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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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的肯定與解析

表現得非常出色! 面對這題涉及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綜合題,你能精準挑出所有正確選項,足見你對憲法實務見解的底蘊相當扎實,值得嘉許!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第22條概括權利
💡 保障憲法未列舉之權利,以維護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比較維度 列舉權利 (Explicit Rights) VS 未列舉權利 (Unenumerated Rights)
主要法源 憲法第 7 至 18 條 憲法第 22 條
適用順序 優先適用(特別條款) 補充適用(概括條款)
典型案例 言論、宗教、遷徙自由 性自主、隱私、收養自由
💬憲法第22條具有「兜底功能」,旨在補足列舉權利之不足,保障人格權與尊嚴。
🧠 記憶技巧:列舉權利看條號,沒寫出來看二二;人格發展性自主,收養隱私一般行。
⚠️ 常見陷阱:易誤將第7-18條已列舉的權利(如言論、宗教、居住遷徙)誤認為第22條之範疇;考試須優先排除明文保障者。
人性尊嚴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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