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
- A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
- C 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 D 人民得經由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之自由
- E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思路引導 VIP
在我們的憲法體系中,第 7 到 21 條規定了許多『明文基本權』,而第 22 條則是一個概括性的『保護傘』。當你看到一個特定的基本權利時,不妨先問自己:『這個行為能不能被直接歸類在言論、宗教或人身自由等明文條款中?』如果它無法對應到具體的明文條款,大法官通常會把它安放在哪個條文來保護呢?你可以試著用這個『排除法』,檢視看看每個敘述分別屬於哪一種性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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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非常出色! 面對這題涉及多號大法官解釋的綜合題,你能精準挑出所有正確選項,足見你對憲法實務見解的底蘊相當扎實,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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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概括權利
💡 保障憲法未列舉之權利,以維護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 比較維度 | 列舉權利 (Explicit Rights) | VS | 未列舉權利 (Unenumerated Rights) |
|---|---|---|---|
| 主要法源 | 憲法第 7 至 18 條 | — | 憲法第 22 條 |
| 適用順序 | 優先適用(特別條款) | — | 補充適用(概括條款) |
| 典型案例 | 言論、宗教、遷徙自由 | — | 性自主、隱私、收養自由 |
💬憲法第22條具有「兜底功能」,旨在補足列舉權利之不足,保障人格權與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