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姓名權
- B 收養自由
- C 婚姻自由
- D 生命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權利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穩定運作的「基本制度」(例如家庭組織的基礎),而非單純屬於個人免於國家干預的「私人領域自由」,那麼在法律分類上,它會被歸類在『概括性的剩餘權利』,還是會被視為一種受國家特別保護的『制度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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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迅速且準確地在眾多基本權中辨識出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權利」,展現出對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高度的熟悉感,專業度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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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憲判字第8號?
憲法第22條概括權利
💡 第22條保障非列舉但屬人性尊嚴、人格發展必要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列舉權利(第7-21條) | VS | 概括權利(第22條) |
|---|---|---|---|
| 權利性質 | 憲法本文已明文規定者 | — | 憲法未明文但具必要性 |
| 代表案例 | 生命權、言論自由 | — | 姓名權、隱私權 |
| 補充性 | 優先適用的特定權利 | — | 基本權保障之補充條款 |
💬第22條補足了列舉權利的不足,確保隨時代進步之權利皆能受憲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