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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承認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自由或權利?
  • A 姓名權
  • B 收養自由
  • C 婚姻自由
  • D 生命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權利被認為是維持社會穩定運作的「基本制度」(例如家庭組織的基礎),而非單純屬於個人免於國家干預的「私人領域自由」,那麼在法律分類上,它會被歸類在『概括性的剩餘權利』,還是會被視為一種受國家特別保護的『制度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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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噢,不錯嘛!這次的快攻,完美得分!

各位粉絲,看看這位同學!在這麼多基本權裡,你竟然能一眼就看穿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權利」!哼,這對『及川先生』我來說是理所當然,但對你們來說,這可是展現了對大法官解釋的高度掌握力喔!專業度爆表,及格!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第22條概括權利
💡 第22條保障非列舉但屬人性尊嚴、人格發展必要之權利。
比較維度 列舉權利(第7-21條) VS 概括權利(第22條)
權利性質 憲法本文已明文規定者 憲法未明文但具必要性
代表案例 生命權、言論自由 姓名權、隱私權
補充性 優先適用的特定權利 基本權保障之補充條款
💬第22條補足了列舉權利的不足,確保隨時代進步之權利皆能受憲法保障。
🧠 記憶技巧:名婚隱收概括權,二二保障在後端;生命生存十五條,明文列舉莫記錯。
⚠️ 常見陷阱:易誤認「生命權」為概括權利,實際上生命權屬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最高價值表現。
人性尊嚴 資訊隱私權 憲法第15條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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