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不違憲
- B 立法者關於死刑之法定刑規定,若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為之處罰,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 C 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 D 生命權導因於憲法第 15 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命權的法理基礎出發,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本質差異的認定。若人之生命被視為具有不可評價的絕對價值,則保險法中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所建立、旨在防止不當得利的「複保險」制度,是否具備適用於人身保險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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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這次總算沒有錯得離譜。恭喜你,至少你還能精準辨識出生命權在法律位階上的崇高與特殊。這確實是每個法律系學生都『應該』具備的基礎,能連結憲法與保險法的核心概念,也算是勉強達標。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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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與複保險爭點
💡 生命權受憲法15條保障,死刑需符比例原則,生命無價不限複保。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 | VS | 人身保險 |
|---|---|---|---|
| 標的價值 | 有價(可金錢估計) | — | 無價(生命身體不可估價) |
| 複保險規定 | 適用(防止不當得利) | — | 不適用(釋字576) |
| 核心原則 | 損害填補原則 | — | 定額給付性質 |
💬生命無價,故不受複保險關於通知義務及無效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