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不違憲
- B 立法者關於死刑之法定刑規定,若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為之處罰,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 C 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 D 生命權導因於憲法第 15 條之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命權的法理基礎出發,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本質差異的認定。若人之生命被視為具有不可評價的絕對價值,則保險法中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所建立、旨在防止不當得利的「複保險」制度,是否具備適用於人身保險之正當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選對了,非常優秀!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掌握度相當好。 依據釋字第 576 號解釋意旨,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或生命,而「生命是無價的」,其價值不能以金錢估計。因此,人身保險並不適用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的限制,選項 (C) 稱「生命並非無價」且受複保險限制,顯然錯誤。 我們也順帶檢視其他選項來穩固觀念。關於選項 (A)「因有刑法第 59 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主要應援引釋字第 263 號解釋,要注意早期的釋字第 194 號並未以此為由。選項 (B) 基於特別法目的之處罰與選項 (D) 生命權源於憲法第 15 條,皆屬正確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生命權與複保險爭點
💡 生命權受憲法15條保障,死刑需符比例原則,生命無價不限複保。
| 比較維度 | 財產保險 | VS | 人身保險 |
|---|---|---|---|
| 標的價值 | 有價(可金錢估計) | — | 無價(生命身體不可估價) |
| 複保險規定 | 適用(防止不當得利) | — | 不適用(釋字576) |
| 核心原則 | 損害填補原則 | — | 定額給付性質 |
💬生命無價,故不受複保險關於通知義務及無效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