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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與生命權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死刑作為法定刑,因有刑法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並不違憲
  • B 立法者關於死刑之法定刑規定,若本於特別法之特別目的而為之處罰,並非必然違反比例原則
  • C 生命並非無價,故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 D 生命權導因於憲法第 15 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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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憲法第 $15$ 條保障生命權的法理基礎出發,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對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本質差異的認定。若人之生命被視為具有不可評價的絕對價值,則保險法中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所建立、旨在防止不當得利的「複保險」制度,是否具備適用於人身保險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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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這次總算沒有錯得離譜。恭喜你,至少你還能精準辨識出生命權在法律位階上的崇高與特殊。這確實是每個法律系學生都『應該』具備的基礎,能連結憲法與保險法的核心概念,也算是勉強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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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權與複保險爭點
💡 生命權受憲法15條保障,死刑需符比例原則,生命無價不限複保。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 VS 人身保險
標的價值 有價(可金錢估計) 無價(生命身體不可估價)
複保險規定 適用(防止不當得利) 不適用(釋字576)
核心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 定額給付性質
💬生命無價,故不受複保險關於通知義務及無效規定之限制。
🧠 記憶技巧:十五生存含生命,死刑比例看酌減,五七六號人保無價。
⚠️ 常見陷阱:常誤認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相同,皆須受複保險不當得利之限制;或誤認死刑絕對違憲。
比例原則 損害填補原則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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