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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不符合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社會保險之精神?
  • A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強制全民參加健康保險之規定
  • B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無須再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 C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與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不同
  • D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補助某些被保險人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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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項制度的目標是建立全體國民的「社會安全網」,且憲法強調其為「全民」共同分擔風險,那麼該制度是否會因為個體已經擁有其他保障特定職業利益的保險,就允許該個體退出這項全民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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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與普遍性,顯示你對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之精神掌握得相當透徹,表現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全民健保的核心在於「強制性」與「全面性」。即便已投保公、勞、農保(性質屬職業保險,側重退休與傷病給付),其保障內容與健保的醫療給付完全不同。若容許特定身分者免除參加義務,將破壞社會團結與大數法則的風險分擔原則,故 (B) 選項與健保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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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制度與精神
💡 社會保險具強制性與互助性,全民皆須參與以落實社會安全制度。
比較維度 社會保險(如健保、勞保) VS 私法關係(如遺產、私保)
投保原則 強制投保 契約自由(自由投保)
津貼性質 所得替代、社會扶助 財產繼承、契約履行
法源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民法、保險法
💬社會保險強調社會連帶與公義,與私法上單純的財產權益保障邏輯不同。
🧠 記憶技巧:健保必強(472)、地方必付(550)、津貼非遺產(549)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社會保險津貼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或誤認具備其他社會保險即可免除健保義務。
生存權 社會福利國家原則 給付行政 地方自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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