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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
  • B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 C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
  • D 原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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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行政法理,釐清《國民年金法》中『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身分為何?當該主管機關將保險業務『委託』給不相隸屬的勞工保險局執行時,依據《訴願法》第 7 條關於行政委託之權限歸屬規定,其法律效果應『視為』哪一個機關的行政行為?若確認了法律上的原處分機關,則其對應的訴願管轄機關(即該機關之直接上級)又應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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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解析:別再搞混「行政委託」與「權限委託」!

這題如果還在考「立法委託」或「委託民間」,請直接重讀行政法。本題核心在於行政救濟管轄的精確定性:

  1. 法源基礎:依《國民年金法》第 4 條,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工保險局(勞動部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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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其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那為什麼原處分機關不是衛福部,訴願機關不是衛福部之上級行政院
還有哪些常考的法條明定之權限分配
📝 國民年金救濟管轄
💡 法律委託機關行使公權力時之原處分與訴願管轄判定。
比較維度 勞工保險業務 VS 國民年金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原處分機關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訴願管轄機關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法律授權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 國民年金法第4條
💬勞保局雖為同一執行機關,但因業務性質不同,其訴願對象隨主管機關而異。
🧠 記憶技巧:受託視為原處分,訴願回頭找老東家(原委託機關)。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勞保局的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忽略國年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行政委託與委任之區別 訴願管轄權之認定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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