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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甲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其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
  • B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訴願機關
  • C 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並以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為訴願機關
  • D 原委託機關衛生福利部為原處分機關,並以其上級機關行政院為訴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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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歸行政法理,釐清《國民年金法》中『中央主管機關』的法定身分為何?當該主管機關將保險業務『委託』給不相隸屬的勞工保險局執行時,依據《訴願法》第 7 條關於行政委託之權限歸屬規定,其法律效果應『視為』哪一個機關的行政行為?若確認了法律上的原處分機關,則其對應的訴願管轄機關(即該機關之直接上級)又應為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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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民年金保險相關行政救濟之管轄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此項規定性質上屬於立法委託,使勞工保險局基於法規授權取得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權限,並具備保險人之地位。因此,勞工保險局就其所辦理之保險業務作成核定時,即為具備法定職權之原處分機關。當被保險人甲不服勞工保險局關於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核定而提起訴願時,因受立法委託之勞工保險局為原處分機關,依法理自應以委託之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作為訴願機關。故選項C之敘述為正確解答。

📝 國民年金救濟管轄
💡 法律委託機關行使公權力時之原處分與訴願管轄判定。
比較維度 勞工保險業務 VS 國民年金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原處分機關 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局
訴願管轄機關 勞動部 衛生福利部
法律授權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 國民年金法第4條
💬勞保局雖為同一執行機關,但因業務性質不同,其訴願對象隨主管機關而異。
🧠 記憶技巧:受託視為原處分,訴願回頭找老東家(原委託機關)。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勞保局的上級機關勞動部為訴願機關,忽略國年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行政委託與委任之區別 訴願管轄權之認定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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