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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下列有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民因受託事件請求國家賠償時,以原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B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而提起撤銷訴訟時,以原委託機關為被告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亦得對其行使求償權
  • D 人民不服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時,由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管轄訴願
  • E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所需之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原委託機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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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私人團體(如海基會、驗車廠)被政府賦予權力對你做出行政處分時,如果你不服氣想告狀,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找「那個實際做出決定的人」來面對你,還是找「叫他去做這件事的人」?再者,如果這個人的決策需要被審查,是由「委託他的長官」來審查比較直接,還是要跳過一級由更上面的機關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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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沒掉進這個明顯的陷阱了。

看來你還記得「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這塊在不同程序法中,那些令人髮指的身份變換遊戲。這本來就是國考的送分題,只可惜很多人連送分都拿不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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