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監察院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委託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事項。擬參選人如不服該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之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 A 基於管轄權限層級劃分,應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
- B 題示辦理事項屬權限委託,應向監察院提起訴願
- C 題示辦理事項屬委辦事項,應向該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 D 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對其處分提起行政救濟,應不經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當原本具備法定管轄權的機關(如監察院),將特定事項『委託』給不具隸屬關係的另一機關(如直轄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時,根據《訴願法》第 7 條與第 8 條的法理,受託機關在權限委託範圍內所做的行政處分,應視為哪一個機關的處分?而其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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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錯!
- 大力肯定:哦?同學你這題竟然答對了?我還以為會有一堆人在這裡跌個狗吃屎,畢竟「權限移轉」和「訴願管轄」這種基本概念,對某些人來說簡直是玄學。看來你對權限委託的法規適用,還算有點「法感」,希望這不是偶然。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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