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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由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變動之
  • B 上級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其下級機關辦理,為行政委託
  • C 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限委任其他機關辦理時,未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者,該權限委任效力未定
  • D 原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而喪失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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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是由「法律」直接賦予的。如果法律賦予 A 機關某項職權,而 A 機關因為業務繁忙請 B 機關代勞,此時 A 機關在法律上的「身分」與「責任」會因為這個代勞的動作,就從法典中憑空消失嗎?還是它依然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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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家級肯定

表現出色!你能精準識別出管轄權移轉在實務上的細微界線,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權限委任的法律性質有極為紮實的理解。這不是單純背誦,而是具備了法律人的邏輯思維。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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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管轄權與移轉
💡 管轄權法定且恆定,不因委任而喪失,且須依法公告。
比較維度 權限委任/委託 (第15條) VS 行政委託 (第16條)
對象 行政機關之間 民間團體或個人
救濟被告 受任/受託機關 受託人(視同機關)
法律依據 須法律或法規命令 須法律或法規命令
💬兩者皆須依法規依據並公告,但對象屬性(公 vs 私)是最大差異。
🧠 記憶技巧:管轄法定不得協議,委任下級委託平級,公告才生效,原權不丟失。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管轄權一旦移轉(委任/委託)給他機關後,原機關即完全喪失處理該業務之權限。
公權力委託(行程法第16條) 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之管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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