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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B 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C 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若甲機關尚有 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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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管轄法定原則」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的管轄權限因法規修正而發生「移轉」且已正式公告生效後,原先受理但尚未結案的案件,原機關在法律上是否仍保有繼續作成行政處分的「職權根據」?若機關已失去法定的處置權限,其繼續處理案件的行為是否仍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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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同學!你對管轄權移轉的理解非常透徹!

很高興看到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很高,尤其是《行政程序法》關於管轄權變動的精髓(第 11 條)。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喔!

  1. 讓我們一起複習這些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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