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組織法規修正後,甲機關之某項職掌移由乙機關管轄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相關行政法規仍規定甲機關為管轄機關,且甲機關仍存續時,甲機關與乙機關得聯名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B 若甲機關被裁撤,其中部分職掌由乙機關承受,但相關行政法規仍載明甲機關為管轄機關,得由乙機關單獨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 C 關於機關管轄變更之公告,原則上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若甲機關尚有 1 件已受理之申請案,甲機關雖然存續但已不再具有本案管轄權,則甲機關原則上仍得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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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去行政機關申請案件,中途法規突然變更,讓原本受理的機關「失去法定權限」了。你覺得由一個已經沒有權限的機關繼續做出行政處分,會不會有適法性的疑慮呢?為了確保處分合法,這時候最合理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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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正確答案了
看來寶箱裡沒有寶箱怪,運氣真不錯。你選出了 (D),這確實是錯誤的敘述。花費長久時間累積的知識,在此刻顯得很有意義。
- 關於管轄的本質:你要記住,行政法並不採取訴訟法上的「管轄恆定原則 (perpetuatio fori)」。這兩者的體系完全不同,不要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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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轉的3日緩衝期,是包含公告當天還是從隔天起算
行政機關管轄移轉
💡 法規修正導致管轄移轉時,應依法公告並自第3日起生效。
| 比較維度 | 原機關存續 | VS | 原機關裁撤 |
|---|---|---|---|
| 公告主體 | 原機關與新機關聯名 | — | 由新機關單獨公告 |
| 生效時間 | 公告日起算第3日 | — | 公告日起算第3日 |
| 舊案處理 | 移交予新機關辦理 | — | 移交予新機關辦理 |
💬無論原機關是否存續,管轄權均依法規修正及公告程序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