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 B 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
- C 地方政府於必要之情形下,不排除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由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之
- D 授權行政機關得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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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管轄法定原則」的程序要求:當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進行權限委任或委託時,法律所規定的「公告」程序,究竟僅是單純的行政宣示,還是屬於管轄權變動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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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識破行政法中的陷阱
你能迅速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管轄恆定原則及其例外程序有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觀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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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第15條
行政機關管轄權
💡 管轄權由法律設定,變更或移轉須有法規依據並對外公告。
| 比較維度 | 權限委任 | VS | 權限委託 |
|---|---|---|---|
| 法源依據 | 行法第15條第1項 | — | 行法第15條第2項 |
| 移轉對象 |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 | — | 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 |
| 公告要件 | 刊登公報(生效要件) | — | 刊登公報(生效要件) |
| 責任歸屬 | 受任機關名義處分 | — | 受託機關名義處分 |
💬兩者皆為管轄權移轉,均須依法規依據並公告始生法律移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