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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B 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仍得移轉管轄
  • C 行政訴訟繫屬後,被告之住居所遷移者,原告應重新向被告新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起訴
  • D 行政訴訟繫屬後,被告死亡者,原告應重新向繼受該訴訟之被告住居所地行政法院重新起訴
  • E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仍得指定其他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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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法院提告後,被告為了規避訴訟,故意馬上搬家到很遠的外縣市。如果案件必須一直跟著被告的新住址移轉法院,這會對原告與法院的審理造成什麼困擾?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法律應該以「哪一個時間點」的狀態來鎖定管轄權最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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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恆定
💡 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並包含移轉與指定管轄規範。
比較維度 管轄之移轉 VS 管轄之指定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0條 行政訴訟法第11條
適用原因 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 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決定機關 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移轉處理「不能審判」之困境,指定處理「不宜審判」或管轄不明之情形。
🧠 記憶技巧:起訴定管轄,恆定不變更;不能或不公,指定移轉行。
⚠️ 常見陷阱:誤以為被告住所遷移或死亡會導致原法院喪失管轄權,進而要求「重新起訴」。
土地管轄 移送訴訟 承受訴訟 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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