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B 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仍得移轉管轄
- C 行政訴訟繫屬後,被告之住居所遷移者,原告應重新向被告新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起訴
- D 行政訴訟繫屬後,被告死亡者,原告應重新向繼受該訴訟之被告住居所地行政法院重新起訴
- E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仍得指定其他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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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法院提告後,被告為了規避訴訟,故意馬上搬家到很遠的外縣市。如果案件必須一直跟著被告的新住址移轉法院,這會對原告與法院的審理造成什麼困擾?為了維持訴訟程序的安定,法律應該以「哪一個時間點」的狀態來鎖定管轄權最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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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恆定
💡 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並包含移轉與指定管轄規範。
| 比較維度 | 管轄之移轉 | VS | 管轄之指定 |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0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11條 |
| 適用原因 | 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 | — | 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
| 決定機關 | 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 — | 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
💬移轉處理「不能審判」之困境,指定處理「不宜審判」或管轄不明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