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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訴訟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應暫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其訴訟費用
  • B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前,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補繳後始得為移送裁定
  • C 應以裁定移送訴訟至其他法院,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由為移送之法院決定適當之受移送法院,原告不得指定法院
  • D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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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案件在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被來回移送,導致原告投訴無門,從『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機制,來終止這種無止盡的移送循環?誰應該出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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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所規範的『審判權衝突』處理方式掌握得非常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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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移送程序
💡 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時之移送流程與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

🔗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1. 1 無審判權裁定 — 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之管轄法院
  2. 2 原告優先指定 — 數法院有管轄權時,應先命原告指定受移送法院
  3. 3 費用徵收轉換 — 訴訟費用依受移送法院(如民事法院)法律徵收
  4. 4 審判權二次爭議 — 受移送法院仍認無權,則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與憲法訴訟法關於審判權衝突之銜接。
🧠 記憶技巧:移送看權限、費用從新法、原告先指定、再拒找憲法。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認為費用依「行政訴訟法」徵收(應依受移送法院之法律),或忽視原告的法院優先指定權。
審判權之歸屬 管轄權之競合 憲法法庭審判權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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