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訴訟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應暫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其訴訟費用
- B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前,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補繳後始得為移送裁定
- C 應以裁定移送訴訟至其他法院,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由為移送之法院決定適當之受移送法院,原告不得指定法院
- D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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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案件在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被來回移送,導致原告投訴無門,從『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機制,來終止這種無止盡的移送循環?誰應該出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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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這表示你對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所規範的『審判權衝突』處理方式掌握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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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移送程序
💡 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時之移送流程與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
🔗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 1 無審判權裁定 — 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之管轄法院
- 2 原告優先指定 — 數法院有管轄權時,應先命原告指定受移送法院
- 3 費用徵收轉換 — 訴訟費用依受移送法院(如民事法院)法律徵收
- 4 審判權二次爭議 — 受移送法院仍認無權,則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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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行政訴訟法第12-2條與憲法訴訟法關於審判權衝突之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