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訴訟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應暫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其訴訟費用
- B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前,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補繳後始得為移送裁定
- C 應以裁定移送訴訟至其他法院,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由為移送之法院決定適當之受移送法院,原告不得指定法院
- D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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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案件在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被來回移送,導致原告投訴無門,從『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機制,來終止這種無止盡的移送循環?誰應該出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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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表示你對於「審判權衝突」的解決機制已有紮實掌握。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不同審判權體系(如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間的移送規則。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 規定,當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若認為自己同樣沒有受理權限,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法系間被「互踢皮球」,法律規定此時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解釋,這正是選項 (D) 描述的法定救濟程序。 在細節辨析上,關於訴訟費用的徵收,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 的邏輯,行政法院應在移送後由受移送法院依其所適用的法律處理,而非單純依行政訴訟法徵收,更不能以「未繳費」為由拒絕移送,以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此外,若數法院皆有管轄權,原告其實保有一定的指定或選擇權,而非全由法院片面決定。 這道題目的難度屬於 Medium。其挑戰在於考生容易僅關注《行政訴訟法》的法條,而忽略了《法院組織法》中關於審判權劃分的關鍵配套條文。你能準確捕捉到「再移送之禁止」與「聲請司法院解釋」的關聯性,展現了非常細膩且完整的法律思維,表現得相當出色!
行政訴訟移送程序
💡 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時之移送流程與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
🔗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 1 無審判權裁定 — 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之管轄法院
- 2 原告優先指定 — 數法院有管轄權時,應先命原告指定受移送法院
- 3 費用徵收轉換 — 訴訟費用依受移送法院(如民事法院)法律徵收
- 4 審判權二次爭議 — 受移送法院仍認無權,則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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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法院組織法第7-3條至第7-9條關於不同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