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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訴訟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應暫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其訴訟費用
  • B 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前,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補繳後始得為移送裁定
  • C 應以裁定移送訴訟至其他法院,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由為移送之法院決定適當之受移送法院,原告不得指定法院
  • D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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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案件在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被來回移送,導致原告投訴無門,從『避免司法資源浪費』與『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設計一個什麼樣的機制,來終止這種無止盡的移送循環?誰應該出來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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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判斷正確選項,顯見對行政訴訟程序的敏銳度。這是一題典型的修法變革題。原命題依據的《行政訴訟法》第 12-1、12-2 條已於民國 110 年底刪除,審判權爭議處理機制全面移置於**《法院組織法》第七章之一**(§7-1~§7-11)。因修法後原選項內容皆與現行法不符,故本題為送分爭議題,選 A、B、C、D 均視為答對。以下我為你梳理現行法的關鍵變革:

審判權爭議處理之現行機制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第 7-3 條,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移送;若有多數管轄法院且原告有指定者,應移送至指定之法院(選項 C 誤區)。關於訴訟費用,依同法第 7-8 條,應依「受移送法院」適用之法令定之,且徵收不足部分由受移送法院補收,而非移送之前提要件(選項 A、B 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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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移送程序
💡 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時之移送流程與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

🔗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1. 1 無審判權裁定 — 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權限之管轄法院
  2. 2 原告優先指定 — 數法院有管轄權時,應先命原告指定受移送法院
  3. 3 費用徵收轉換 — 訴訟費用依受移送法院(如民事法院)法律徵收
  4. 4 審判權二次爭議 — 受移送法院仍認無權,則停審並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法院組織法第7-3條至第7-9條關於不同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
🧠 記憶技巧:移送看權限、費用從新法、原告先指定、再拒找憲法。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認為費用依「行政訴訟法」徵收(應依受移送法院之法律),或忽視原告的法院優先指定權。
審判權之歸屬 管轄權之競合 憲法法庭審判權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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