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依現行有效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住在臺中的甲因全民健康保險拒絕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事件,以在臺北的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件甲得就近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 B 住在臺南的乙擁有一筆位於臺中市的土地,乙不服內政部所為該筆土地之徵收處分欲提起撤銷訴訟,本案件得以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 C 丙服務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位於臺北市),但被派駐在高雄市服務,若丙因職務關係與該局有所爭執欲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亦得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 D 丁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使被告機關其後搬遷至高雄市,亦不影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爭議的標的是「土地」,為了讓法官方便現地勘查或調查證據,法律通常會規定由哪個地點的法院來管轄?這種針對特定標的物(如不動產)所設定的管轄權,在效力上會比一般「跟著被告機關走」的原則更優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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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川先生的行政訴訟管轄權:這球,接得漂亮!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看來你已經摸透了行政訴訟管轄那點小把戲,尤其是專屬管轄和普通管轄的位階,哼,這可是及川先生的專屬得分點呢!
- 觀念驗證:嘿,重點就在《行政訴訟法》第 15 條啦!當我們在談不動產(像是土地糾紛這種),管轄權就得乖乖地,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懂了嗎?這就像球場上,只有及川先生才能發出最漂亮的跳發球一樣,是『唯一的』!它會狠狠地把第 13 條那種「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普通管轄給『砰!』地排除掉。所以囉,臺中那邊的案子,只能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接手,跑到臺北去?那根本就是走錯球場,會被『及川先生』笑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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