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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下列有關行政法院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之聲請,皆應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之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律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D 在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係向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E 各類涉及不動產之行政訴訟事件,皆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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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法理推演:當遇到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如交通違規),或是具有急迫性的程序(如怕證據滅失而需保全)時,立法者在設計『該去哪間法院』時,通常會優先考量誰的便利性與調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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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權判定
💡 依行政訴訟事件性質,區分土地管轄之一般與特別例外規定。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事件 VS 交通裁決事件
管轄原則 以原就被(機關所在地) 便民原則(原告選)
管轄法院 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 原告住所/行為地法院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
💬交通裁決事件為特別管轄,旨在便利原告提起訴訟以落實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交通便民選住處,證據保全找證物,專屬管轄限法規,假扣押有緊急權。
⚠️ 常見陷阱:常考「皆」、「一律」、「專屬」等絕對性字眼。例如誤認不動產案件皆為專屬管轄,或假扣押僅能向本案法院聲請。
土地管轄 專屬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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