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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下列有關行政法院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扣押之聲請,皆應向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之
  •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C 債務人異議之訴,一律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 D 在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係向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E 各類涉及不動產之行政訴訟事件,皆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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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法理推演:當遇到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如交通違規),或是具有急迫性的程序(如怕證據滅失而需保全)時,立法者在設計『該去哪間法院』時,通常會優先考量誰的便利性與調查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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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與D。關於選項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因此,交通裁決事件確實得由原告之住居所地或違規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審理,選項B敘述正確。關於選項D,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由此可知,若於起訴前欲提出保全證據之聲請,依法應向證物所在地之法院為之,故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

📝 行政訴訟管轄權判定
💡 依行政訴訟事件性質,區分土地管轄之一般與特別例外規定。
比較維度 通常訴訟事件 VS 交通裁決事件
管轄原則 以原就被(機關所在地) 便民原則(原告選)
管轄法院 被告機關所在地法院 原告住所/行為地法院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
💬交通裁決事件為特別管轄,旨在便利原告提起訴訟以落實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交通便民選住處,證據保全找證物,專屬管轄限法規,假扣押有緊急權。
⚠️ 常見陷阱:常考「皆」、「一律」、「專屬」等絕對性字眼。例如誤認不動產案件皆為專屬管轄,或假扣押僅能向本案法院聲請。
土地管轄 專屬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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