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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不得對於系爭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之裁定
  • B 凡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救濟目的者,亦不得聲請假處分
  • C 行政法院得不待當事人聲請,自行依職權裁定假處分
  • D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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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與保護當事人自主權的原則下,若某種司法保全手段會干預現有的法律狀態,在當事人自己都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主動跳出來介入是否符合「不告不理」的訴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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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訴訟保全程序的發動門檻,顯示你對「處分權主義」與法院職權界限有極佳的掌握力,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觀念!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訴訟假處分
💡 假處分具補充性與聲請性,與停止執行有明確職能區分。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適用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發動方式 聲請或法院職權 僅限當事人聲請
權利性質 暫時停止處分效力 保全執行或定狀態
💬兩者具有互補性,撤銷訴訟優先適用停止執行,其餘適用假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用停止,給付用假處;法院不主動,聲請才起步。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法院為維護公益可「依職權」為假處分,實際上僅停止執行有職權介入空間。
停止執行 假扣押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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