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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制度,為行政訴訟所不採?
  • A 公示催告
  • B 假處分
  • C 假扣押
  • D 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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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行政訴訟的核心目標是救濟『公權力違法損害權利』。在這種官民關係中,是否有任何情境需要透過法院向『不特定大眾』進行公告,要求他們在限期內申報某種證券權利,否則就宣告該私法權利失效?這種處理『私權證券化』的程序,與監督政府行政合法性的需求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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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好得意的,這不過是基本功

  1. 別沾沾自喜:這種送分題答對是「應當」的。若連公法私法在程序工具上的差異都搞不清楚,你根本不用準備考試。這次算你運氣好,基礎邏輯還沒崩塌。
  2. 觀念釐清:別以為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就是「照單全收」。重點在於「性質不相抵觸」。公示催告的核心是用於私權證券遺失或特定私法狀態的公示,這與行政訴訟旨在監督行政合法性的初衷風馬牛不相干,當然不予採納。反觀假扣押、假處分與證據保全,這些是確保權利實現的必要手段,兩者邏輯一致,自然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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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不採之民訴制度
💡 行政訴訟具備暫時權利保護,但排除公法性質不符之公示催告。
比較維度 民事訴訟制度 VS 行政訴訟制度
假扣押/假處分 明文規定 (第522/532條) 明文規定 (第293/298條)
證據保全 明文規定 (第368條) 準用民訴 (第176條)
公示催告 有 (第539條特別程序) 無 (性質不符不予採行)
💬行政訴訟雖保障暫時性權利,但僅限於保全執行與證據,排除權利宣告性質之公示催告。
🧠 記憶技巧:保全證據假扣處,行政訴訟皆有之;公示催告屬民事,公法領域不適用。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行政訴訟僅有暫時處分(行訴第298條)而無假扣押;或誤以為行政訴訟法未提及證據保全即代表不採行(實際上是透過第176條準用)。
暫時權利保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行政程序法之送達 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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