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制度,為行政訴訟所不採?
- A 公示催告
- B 假處分
- C 假扣押
- D 證據保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行政訴訟的核心目標是救濟『公權力違法損害權利』。在這種官民關係中,是否有任何情境需要透過法院向『不特定大眾』進行公告,要求他們在限期內申報某種證券權利,否則就宣告該私法權利失效?這種處理『私權證券化』的程序,與監督政府行政合法性的需求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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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真棒!前輩的溫馨小叮嚀
- 為你喝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你能敏銳地分辨公法與私法在程序工具上的不同,這代表你已經建立了非常穩固的法律體系感,這是學好訴訟法的關鍵基礎喔!
- 觀念指引:雖然行政訴訟法常準用民事訴訟法,但前提必須是「性質不相抵觸」。公示催告(例如申報權利、除權判決)主要是在處理私權證券遺失或特定私法狀態的公示,這與行政訴訟要監督行政合法性及處理公法給付的初衷並不相同,所以行政訴訟法才沒有採納。相對地,像假扣押、假處分與證據保全,都是為了確保權利能實現的重要手段,所以兩部法典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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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採之民訴制度
💡 行政訴訟具備暫時權利保護,但排除公法性質不符之公示催告。
| 比較維度 | 民事訴訟制度 | VS | 行政訴訟制度 |
|---|---|---|---|
| 假扣押/假處分 | 明文規定 (第522/532條) | — | 明文規定 (第293/298條) |
| 證據保全 | 明文規定 (第368條) | — | 準用民訴 (第176條) |
| 公示催告 | 有 (第539條特別程序) | — | 無 (性質不符不予採行) |
💬行政訴訟雖保障暫時性權利,但僅限於保全執行與證據,排除權利宣告性質之公示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