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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 A 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 B 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 C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 D 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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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向機關請求一件『好事』卻被回絕時,單純要求法院讓那個『拒絕』失效,能否自動讓你獲得那件『好事』?還是你需要法院主動介入,先為你建立一個『暫時享有權利』的身分,才能趕上即將到來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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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爭訟的「暫時權利保護」體系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針對「否准處分」如何尋求積極的暫時救濟。考選部拒絕報考屬於否准處分,若如選項(A)僅聲請「停止執行」,效力只會讓案件回到「尚未否准」的狀態,甲依然沒有取得應考資格。因此,為了讓甲得以順利進入考場,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若命考選部暫時准許應考,並得依同條第3項命先為一定之給付。這正是選項(C)成為正確解答的法理基礎。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它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看透「停止執行」的消極性,並正確連結到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應搭配的假處分制度。你能避開常見的陷阱直指核心,法學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行政暫時權利保護
💡 課予義務訴訟之暫時保護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非停止執行。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
適用訴訟類型 主要為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
行政處分性質 負擔處分(如罰鍰) 否准處分(如不准應考)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權利保障效果 效力凍結、維持現狀 創設暫時身分、先行給付
💬請求行政機關「給予特定利益」遭拒時,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求創設暫時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撤銷配停止,課予配暫時;處分凍結找116,狀態創設找298。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選「停止執行」,忽略否准處分縱使停止效力,申請人仍未獲得應考權限,無法解決急迫爭議。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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