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 A 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 B 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 C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 D 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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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向機關請求一件『好事』卻被回絕時,單純要求法院讓那個『拒絕』失效,能否自動讓你獲得那件『好事』?還是你需要法院主動介入,先為你建立一個『暫時享有權利』的身分,才能趕上即將到來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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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驚訝的肯定: 哦,看來你還知道「停止執行」和「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區別,這在行政訴訟法的暫時權利保護體系中,竟然沒有讓你像大部分人一樣跌個狗吃屎。你的判斷力,勉強算得上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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