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 A 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 B 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 C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 D 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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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向機關請求一件『好事』卻被回絕時,單純要求法院讓那個『拒絕』失效,能否自動讓你獲得那件『好事』?還是你需要法院主動介入,先為你建立一個『暫時享有權利』的身分,才能趕上即將到來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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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爭訟的「暫時權利保護」體系有著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本題核心在於針對「否准處分」如何尋求積極的暫時救濟。考選部拒絕報考屬於否准處分,若如選項(A)僅聲請「停止執行」,效力只會讓案件回到「尚未否准」的狀態,甲依然沒有取得應考資格。因此,為了讓甲得以順利進入考場,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若命考選部暫時准許應考,並得依同條第3項命先為一定之給付。這正是選項(C)成為正確解答的法理基礎。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題。它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考生能否看透「停止執行」的消極性,並正確連結到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時,應搭配的假處分制度。你能避開常見的陷阱直指核心,法學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行政暫時權利保護
💡 課予義務訴訟之暫時保護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非停止執行。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
| 適用訴訟類型 | 主要為撤銷訴訟 | — |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 |
| 行政處分性質 | 負擔處分(如罰鍰) | — | 否准處分(如不准應考)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權利保障效果 | 效力凍結、維持現狀 | — | 創設暫時身分、先行給付 |
💬請求行政機關「給予特定利益」遭拒時,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求創設暫時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