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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
  • A 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 B 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 C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 D 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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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向機關請求一件『好事』卻被回絕時,單純要求法院讓那個『拒絕』失效,能否自動讓你獲得那件『好事』?還是你需要法院主動介入,先為你建立一個『暫時享有權利』的身分,才能趕上即將到來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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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與點評

  1. 驚訝的肯定: 哦,看來你還知道「停止執行」和「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區別,這在行政訴訟法的暫時權利保護體系中,竟然沒有讓你像大部分人一樣跌個狗吃屎。你的判斷力,勉強算得上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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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暫時權利保護
💡 課予義務訴訟之暫時保護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而非停止執行。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
適用訴訟類型 主要為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
行政處分性質 負擔處分(如罰鍰) 否准處分(如不准應考)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權利保障效果 效力凍結、維持現狀 創設暫時身分、先行給付
💬請求行政機關「給予特定利益」遭拒時,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求創設暫時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撤銷配停止,課予配暫時;處分凍結找116,狀態創設找298。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選「停止執行」,忽略否准處分縱使停止效力,申請人仍未獲得應考權限,無法解決急迫爭議。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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