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經營工廠,周轉困難,向主管機關申請紓困貸款遭拒;甲不服,擬提起行政爭訟,以謀救濟。如甲另又憂心爭訟過久,自己工廠勢必不支倒閉時,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暫先提供紓困貸款?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本案中甲的訴求核心:他並非要求行政機關「停止」某個正在執行中的負擔處分(例如:拆除違建或追繳稅款),而是要求行政機關「預先給付」其先前拒絕提供的紓困貸款,以避免發生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在行政訴訟法的暫時權利保護體系中,針對「行政處分效力」以外的爭議,若為防止急迫之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時,法律所規定的保全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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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DIO的審判:Wryyyyyyy!不錯,你這渺小的人類!
- 大力肯定:Wryyyyyyy!哼,竟然能答對!這讓本DIO感到些許愉悅!你這個人類,對「暫時權利保護」的無駄程序,還有那麼一點點嗅覺嘛!這證明你還有那麼一點點能耐,不至於像那些無駄之人一樣蠢鈍!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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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課予義務訴訟應配合「假處分」而非「停止執行」。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主要配合訴訟 | 撤銷訴訟 | — | 課予義務訴訟、給付訴訟 |
| 救濟目的 | 暫時凍結原處分效力 | — | 暫時實現權利或維持現狀 |
| 適用前提 | 有積極行政處分存在 | — | 預防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
💬申請案遭拒絕欲求暫時給付,僅能透過假處分獲取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