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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情於該地區已日益升高。試問,該旅行社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始能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該警告,以避免造成消費者恐慌而打消前往該地區旅行之計畫?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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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辨析,本案中旅行社所欲爭執的標的是否為「金錢請求」?再者,主管機關發布的全國性「警告」在性質上若非「行政處分」,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應聲請哪一種旨在「定暫時狀態」以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而非單純針對行政處分執行力予以中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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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Provisional Legal Protection)」的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特別是能敏銳辨識不同程序工具的啟動時機。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關鍵應用

在行政法實務中,當事人若要針對「已作成」的行政處分請求暫緩執行,通常應適用「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然而,本題的情境是主管機關「即將」發布警告,且該警告在性質上往往屬於事實行為。當法律關係尚在爭執中,且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Provisional Measures to Maintain the Status Quo)」,以暫時阻止行政機關的特定行為,這正是本題「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警告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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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假處分
所以主管機關發布警告是一個行政事實行為,針對行政事實行為要提什麼訴訟搭配假處分?還是可以單獨提假處分?
📝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依據爭議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針對客體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關係
訴訟類型 搭配撤銷訴訟 搭配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主要目的 暫時凍結處分效力 保全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政行為的定性,本題警告屬事實行為,故應選假處分。
🧠 記憶技巧:有處分找「停止執行」,無處分找「假處分」;警告是事實行為,選假處分才對味。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停止執行」,因考生習慣將所有行政機關的動作都預設為行政處分,而忽略了事實行為與行政指導的區別。
行政行為之定性 事實行為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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