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某專辦國外某特定地區旅遊之旅行社,獲知主管機關即將發布全國性警告,指出某嚴重傳染病疫情於該地區已日益升高。試問,該旅行社應聲請下列何種類型之暫時權利保護,始能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該警告,以避免造成消費者恐慌而打消前往該地區旅行之計畫?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假執行
- D 停止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辨析,本案中旅行社所欲爭執的標的是否為「金錢請求」?再者,主管機關發布的全國性「警告」在性質上若非「行政處分」,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應聲請哪一種旨在「定暫時狀態」以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而非單純針對行政處分執行力予以中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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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暫時權利保護(Provisional Legal Protection)」的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特別是能敏銳辨識不同程序工具的啟動時機。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關鍵應用
在行政法實務中,當事人若要針對「已作成」的行政處分請求暫緩執行,通常應適用「停止執行(Stay of Execution)」。然而,本題的情境是主管機關「即將」發布警告,且該警告在性質上往往屬於事實行為。當法律關係尚在爭執中,且為了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Provisional Measures to Maintain the Status Quo)」,以暫時阻止行政機關的特定行為,這正是本題「及時阻止」主管機關發布警告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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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假處分
所以主管機關發布警告是一個行政事實行為,針對行政事實行為要提什麼訴訟搭配假處分?還是可以單獨提假處分?
行政訴訟暫時權利保護
💡 依據爭議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
| 比較維度 | 停止執行 | VS | 假處分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
| 針對客體 | 行政處分 | — | 行政處分以外之法律關係 |
| 訴訟類型 | 搭配撤銷訴訟 | — | 搭配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 |
| 主要目的 | 暫時凍結處分效力 | — | 保全給付或定暫時狀態 |
💬區分的關鍵在於行政行為的定性,本題警告屬事實行為,故應選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