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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甲公司依公平交易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經舉行聽證後作成否准聯合行為之處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為達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 B 應先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 C 應向原處分機關聲請為假處分
  • D 應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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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你向行政機關申請一個「准許」卻被回絕(否准)時,如果法院僅僅是讓這個「拒絕」暫時消失(停止執行),你的處境是否會因此就直接變成「已獲得准許」?如果不能,你應該要求法院下達哪一種性質的命令,才能在判決確定前,先暫時享有你原本申請的權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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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之適用時機。主管機關「否准」申請,屬於拒絕處分。若僅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其法律效果只是讓該否准處分暫時失效,並無法讓申請人直接取得准許的效果。因此,若欲在訴訟終結前暫時取得聯合行為之地位,必須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聲請假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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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處分及假處分應分別向什麼機關聲請
📝 暫時權利保護類型
💡 區分「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在行政訴訟類型中之適用。
比較維度 停止執行 VS 假處分
法條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適用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給付訴訟
處分態樣 積極處分(負擔處分) 消極處分(否准或怠位)
保護目的 維持現狀、凍結執行力 暫時創設權利狀態
💬針對「否准處分」或「怠於處分」,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方能獲得救濟。
🧠 記憶技巧:撤銷停執行,給付假處分;否准無執行,定暫時狀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行政處分的不服都應先申請「停止執行」。需注意「否准處分」在法律性質上並無執行力,停止執行無法達成給付效果,故僅能聲請假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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