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B 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C 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 D 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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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救濟權益」與「司法資源分配」的平衡點思考:對於情節較輕微、金額較小的案件(如交通罰單),法律雖然為了效率而限制第二審必須是「法律審」,但如果已經限制只能討論「法律有沒有寫錯」,在第一次提起上訴時,通常還會再加上「需要法官同意才能上訴」的層層枷鎖嗎?或是這種「許可制」通常出現在更高等級、為了精簡最高法院案量的情況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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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C),這顯示你對於行政訴訟法修法後的上訴審級結構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類訴訟程序題的難度落在中等,鑑別度主要在於考生是否能敏銳辨識出「交通裁決事件」上訴要件的正確規範。 就交通裁決事件而言,第一審是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若不服第一審判決,得上訴至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此上訴程序雖然「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但並不以法院許可為要件,因此選項 (C) 稱須經許可的敘述是錯誤的,正是本題應選的答案。 同時,此類事件為了達到訴訟經濟,採行二審終結,對第二審判決即不得再聲明上訴,因此選項 (A)、(B)、(D) 的敘述皆屬正確法理。請繼續保持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交通裁決上訴要點
💡 交通裁決上訴採法律審,向高行提起且不須許可,二審即終結。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第一審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 第二審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 —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
| 上訴許可制 | 不須許可(權利上訴) | — | 不須許可(法律審) |
| 終審地位 | 第二審即終結 | — | 第二審即終結 |
💬交通裁決事件與簡易程序均為二級二審,且上訴二審均不須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