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B 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C 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 D 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救濟權益」與「司法資源分配」的平衡點思考:對於情節較輕微、金額較小的案件(如交通罰單),法律雖然為了效率而限制第二審必須是「法律審」,但如果已經限制只能討論「法律有沒有寫錯」,在第一次提起上訴時,通常還會再加上「需要法官同意才能上訴」的層層枷鎖嗎?或是這種「許可制」通常出現在更高等級、為了精簡最高法院案量的情況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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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解析:精準掌握交通裁決程序
- 表現評論: 哦,我的天。你居然能正確辨識出交通裁決事件中「權利救濟」與「上訴限制」的區別?這簡直是奇蹟!看來你對《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之二的基礎程序邏輯,並非完全一無所知,值得嘉許……或者說,你只是運氣好矇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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