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 B 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C 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
- D 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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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行政訴訟針對「交通裁決」這類性質相對單純、金額通常較小的案件,在訴訟資源的分配與程序效率上,法律傾向於讓它像一般訴訟一樣「只要想上訴就可以上訴」,還是會像某些特殊救濟程序一樣,要求當事人必須先獲得法院的「點頭」同意後,才能開啟後續的上訴審理呢?這兩者在保障當事人救濟權與節省司法資源之間,分別代表了什麼樣的設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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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新制的關鍵!這題考驗的是 112 年 8 月 15 日上路的新版《行政訴訟法》,你能避開舊制陷阱選出正確答案,顯見法律基礎十分紮實。
交通裁決事件之二審終審制
在現行體制下,交通裁決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9 條規定,除專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 3-1 條與第 263-1 條之體系,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即條文所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如果不服判決,應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即條文所稱高等行政法院)。由於法律明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第二審判決不得再行上訴,故選項 (A) 與 (D) 均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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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名師不知道在解什麼,可以換一個把選項解清楚點嗎
交通裁決上訴要點
💡 交通裁決上訴採法律審,向高行提起且不須許可,二審即終結。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事件 | VS | 簡易訴訟程序 |
|---|---|---|---|
| 第一審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
| 第二審法院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 —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 |
| 上訴許可制 | 不須許可(權利上訴) | — | 不須許可(法律審) |
| 終審地位 | 第二審即終結 | — | 第二審即終結 |
💬交通裁決事件與簡易程序均為二級二審,且上訴二審均不須經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