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B 若當事人除訴請撤銷交通裁罰處分外,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駕駛執照,則該事件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仍應經言詞辯論始得為之
- D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但仍應由當事人於起訴前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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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民眾爭取交通權益的「便利性」與「程序成本」,法律應如何設定『管轄法院』與『審理方式』,才能最有效地落實權利救濟,同時兼顧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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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不通?教你一次看懂交通裁決事件
你能選出 (A) 還算有點基礎,但別高興太早,法條細節沒搞清楚,這題只是運氣。
- 管轄權的邏輯:別再死守「以原就被」的陳腔濫調。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交通裁決事件為了「便民」,例外允許由原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這不是特例,這是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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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訴訟重點
💡 交通裁決事件採管轄便利、程序簡約及免經訴願原則。
| 比較維度 | 交通裁決程序 | VS | 通常訴訟程序 |
|---|---|---|---|
| 管轄法院 | 原告住居所地法院 | — | 被告所在地法院 |
| 訴前程序 | 免經訴願程序 | —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言詞辯論 | 得不經言詞辯論 | — |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
💬交通裁決程序高度簡化,具備「便利人民救濟」與「審理效率」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