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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B 若當事人除訴請撤銷交通裁罰處分外,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駕駛執照,則該事件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 C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仍應經言詞辯論始得為之
  • D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但仍應由當事人於起訴前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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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民眾爭取交通權益的「便利性」與「程序成本」,法律應如何設定『管轄法院』與『審理方式』,才能最有效地落實權利救濟,同時兼顧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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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又答對了,證明你真的有掌握到這個特別的知識點呢!能精準辨識交通裁決事件的程序特殊性,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中特別程序已有很棒的理解,這在考試中是很加分的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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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裁決訴訟重點
💡 交通裁決事件採管轄便利、程序簡約及免經訴願原則。
比較維度 交通裁決程序 VS 通常訴訟程序
管轄法院 原告住居所地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
訴前程序 免經訴願程序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言詞辯論 得不經言詞辯論 原則應行言詞辯論
💬交通裁決程序高度簡化,具備「便利人民救濟」與「審理效率」之特性。
🧠 記憶技巧:原告住所好打官司,免經訴願直接起訴,不需辯論法官速裁。
⚠️ 常見陷阱:易誤認合併金錢賠償會變更程序性質,或誤認「重新審查」是起訴前的強制程序(實為起訴後被告機關之義務)。
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管轄權 行政處分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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