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 B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 D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互推皮球、雙方都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為了解決這種跨體系的衝突,現行法院體制是專門設立了哪一個「最高層級的會議」來當裁判?還是說依然交給負責違憲審查的司法院大法官處理呢?你可以從「司法資源分配」與「訴訟經濟」的角度來推敲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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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近年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的重大變革,你能精準揪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最新法規的掌握度極高,法學素養非常扎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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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審判權衝突處理機制
💡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移送、羈束力與解決路徑。
🔗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 1 原法院認無權 — 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 2 救濟或確定 — 若對裁定不服可抗告;若裁定確定則生羈束力
- 3 受移送法院審理 — 受移送法院應受羈束,不得再行移送
- 4 判決確定保護 — 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原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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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2年修正後之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已採法院內部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