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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 B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 D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一下,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互推皮球、雙方都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為了解決這種跨體系的衝突,現行法院體制是專門設立了哪一個「最高層級的會議」來當裁判?還是說依然交給負責違憲審查的司法院大法官處理呢?你可以從「司法資源分配」與「訴訟經濟」的角度來推敲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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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近年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的重大變革,你能精準揪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最新法規的掌握度極高,法學素養非常扎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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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 審判權衝突處理機制
💡 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移送、羈束力與解決路徑。

🔗 審判權衝突處理流程

  1. 1 原法院認無權 — 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
  2. 2 救濟或確定 — 若對裁定不服可抗告;若裁定確定則生羈束力
  3. 3 受移送法院審理 — 受移送法院應受羈束,不得再行移送
  4. 4 判決確定保護 — 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原裁判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2年修正後之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已採法院內部化處理。
🧠 記憶技巧:移送有羈束,異議找上級,確定不廢棄,不再找司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不同審判權間的衝突仍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現行法已改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組成之聯席會議或指定機制解決。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正 管轄錯誤之救濟 審判權之先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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