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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 B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 C 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 D 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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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出發進行思考:當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對於案件的 $「審判權」$ (Jurisdiction) 歸屬看法不一時,現行法制(如《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至第 $12-5$ 條)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院系間延宕,規定了何種權限爭議處理程序?特別是當「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時,其法律救濟途徑是否仍包含『聲請司法院解釋』這一傳統手段,抑或已改由特定的最高司法機關來定奪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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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與民事訴訟法交集的核心——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你能避開實務法規更新後的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程序法的掌握已相當精確。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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