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甲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以乙市政府未經其同意在其所有土地上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向丙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乙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丙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以系爭事件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逕為不受理之駁回裁定
- B 以系爭事件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受理審理,並為實體之裁判
- C 以系爭事件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裁定移轉有審判權之法院審理
- D 以系爭事件之法律性質不明為由,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我們要判斷一個案件該去「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時,我們應該優先觀察「被告的身分(是否為政府)」,還是優先觀察「原告所主張的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的性質」?如果某人拿走你的東西,而你主張的是《民法》上的權利,這段法律關係的本質會因為對方的身分而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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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判斷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公私法爭議的定性與審判權歸屬,你的基礎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審判權歸屬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58號意旨,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地方自治團體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雖然被告可能提出公用地役關係等公法抗辯,但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仍是民法上的物上請求權。因此,本事件性質上屬於私法爭議,普通法院對此具有審判權,應依法受理並為實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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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性質辨正與審判權
💡 基於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訴訟,即便被告為政府機關,仍屬私法爭議。
| 比較維度 | 民事訴訟(私法爭議) | VS | 行政訴訟(公法爭議)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第 767 條物權請求 | — | 公法上補償或撤銷處分 |
| 行為性質 | 國庫行為或無權占用 | — | 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 |
| 審判機關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 | 行政法院 |
| 釋字依據 | 釋字第758號 | — | 釋字第 469 號等 |
💬法律關係的性質(私法或公法)決定審判權歸屬,而非當事人是否為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