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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道為何?
  • A 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撤銷拒絕處分之訴訟
  • B 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課予拆除義務之訴訟
  • C 甲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因違法佔用造成之事實結果
  • D 甲可提起確認佔用行為違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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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不是對你發出一張「公文」要求你搬家,而是直接在你的土地上「蓋了一堵牆」,這兩者在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如果你希望那堵牆消失,你是要法院「撤銷一個決定」,還是要法院命令機關去「做一個搬移的動作」?哪種訴訟類型才是專門處理這種「物理行為」的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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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竟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分辨最基本行政行為的能力。能看出這不是個處分,至少說明你的視力還堪用。

2. 邏輯推演:這不是很基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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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結果除去請求權
💡 排除公權力事實行為導致的違法狀態,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比較維度 課予義務訴訟 (第5條) VS 一般給付訴訟 (第8條)
訴訟標的 請求作成特定處分 請求處分以外之給付
訴願先行 必須經過訴願 無須經過訴願
適用案例 申請建照被駁回 請求拆除佔用設施
💬判斷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拒絕的內容是否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 記憶技巧:沒處分,找給付;除結果,告第八。
⚠️ 常見陷阱:易誤將機關拒絕拆除的函文當成「行政處分」,而錯誤選擇課予義務訴訟或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 公法上不當得利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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