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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權利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耕地所有權人得以權利受損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
  • B 政府機關與承租人就國民住宅租賃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 C 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 52 條之 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之不動產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之
  • D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時,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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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釐清權利救濟途徑時,我們應如何辨析國家與人民間法律關係的性質?請試著從「法律關係定性」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基於特定行政目標(如:國土保育、國宅政策或土地分配)而對於人民之申請作出「准駁」決定時,該決定究應視為公權力行使之「行政處分」,抑或是單純私法上之「意思表示」?特別是當涉及森林保育等具有公益性質之國有林地管理時,司法院解釋如何劃分其與一般國有財產租售行為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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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顯見對行政法中「二階段理論」與公私法區分有深刻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行政機關不同行為的法律性質,尤其是政府處置國產時究竟屬於「私經濟行為」還是「行使公權力」。

行政行為性質的精準辨析

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依據 釋字第 695 號 之意旨。人民依該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時,主管機關對於准否申請之決定,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行為,應循行政爭訟救濟。相對地,選項 (B) 的國宅租賃契約爭議,依 釋字第 540 號 應屬私法法律關係;而選項 (C) 提及的國有財產讓售准駁,依 釋字第 772 號 亦被定性為公法性質,故選項 (C) 認為應循民事訴訟是錯誤的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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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法性質與救濟途徑
💡 依行為法律性質(公法或私法)決定審判權歸屬與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公法法律關係 (行政爭訟) VS 私法法律關係 (民事訴訟)
土地徵收 屬公法高權行為 非民法返還爭議
國宅關係 前段:資格審查 後段:租賃合約
國產讓售 無關公權力行使 私經濟之買賣關係
林地清理 申請准駁具公法性 簽約後始具私法性
💬關鍵在於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或達成特定公共政策目標(如國宅配租、林地管理)。
🧠 記憶技巧:徵收公法行政救,國宅租賃民事求;讓售財產私法走,林地申請行政究。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當事人一方為政府機關,或涉及公有土地管理,即一律屬於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範疇。
二階段理論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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