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 A 主管機關以甲之資格不符,當場駁回其申請
- B 甲因申請遭駁回,要求返還已繳納之申請費用而遭拒
- C 甲於辦理申請時與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甲請求長官對該承辦人員予以懲處遭拒
- D 甲離開機關時,於門口臺階不慎踩空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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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審判權之核心,在於釐清法律關係之性質。請同學思考,當人民因政府機關之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導致損害,進而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爭訟時,依該法第 $12$ 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應適用何種法律,並由哪一類法院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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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審判權的劃分已有相當精準的直覺與法感。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法與私法爭議的界線,以及現行法制下的特殊管轄規則:
- (D) 為正確答案:甲於機關跌傷,涉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民事法院審判,這是法律特別規定的管轄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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