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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 A 主管機關以甲之資格不符,當場駁回其申請
  • B 甲因申請遭駁回,要求返還已繳納之申請費用而遭拒
  • C 甲於辦理申請時與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甲請求長官對該承辦人員予以懲處遭拒
  • D 甲離開機關時,於門口臺階不慎踩空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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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審判權之核心,在於釐清法律關係之性質。請同學思考,當人民因政府機關之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導致損害,進而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爭訟時,依該法第 $12$ 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應適用何種法律,並由哪一類法院負責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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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對審判權的劃分已有相當精準的直覺與法感。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法與私法爭議的界線,以及現行法制下的特殊管轄規則

  1. (D) 為正確答案:甲於機關跌傷,涉及《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2 條規定,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民事法院審判,這是法律特別規定的管轄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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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與民事審判權
💡 區分公私法爭議歸屬,並掌握國賠訴訟由民事法院管轄之規定。
比較維度 行政訴訟 (如否准處分) VS 國家賠償 (如國賠法第3條)
爭議性質 公法爭議 (撤銷處分) 公法爭議 (損害賠償)
管轄法院 行政法院 民事法院 (普通法院)
程序適用 行政訴訟法 國賠法第12條(民訴)
💬國家賠償雖屬公法爭議,但基於法律規定由民事法院審理。
🧠 記憶技巧:處分找行政,國賠找民事;私法契約民事理,公權行使行政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涉及「國家機關」的賠償爭議,就一律由行政法院管轄,而忽略國賠法第12條的特別規定。
雙階理論 公私法區分標準 國家賠償責任 行政處分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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