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甲赴主管機關申請工廠紓困補貼,因下列事件而起爭訟時,何者原則上應屬民事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 A 主管機關以甲之資格不符,當場駁回其申請
- B 甲因申請遭駁回,要求返還已繳納之申請費用而遭拒
- C 甲於辦理申請時與機關承辦人員起口角,甲請求長官對該承辦人員予以懲處遭拒
- D 甲離開機關時,於門口臺階不慎踩空而跌傷,因此向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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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當我們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時,通常會去行政法院打行政訴訟。但在這四個情境中,哪一個情境的本質是『國家賠償』事件?而在我國現行法制下,若單純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是適用哪一套訴訟法、交由哪種法院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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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你敏銳地抓到了我國法制對於審判權歸屬的特殊規定。 本題 (A)、(B) 涉及申請補貼與退還規費的公權力行使,屬於典型的公法爭議,應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C) 請求長官懲處公務員,人民對此並無實體法上之請求權,且其性質亦非民事事件。 (D) 則是核心考點。甲在機關臺階跌傷,涉及公共設施瑕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依同法第12條規定,此類損害賠償之訴原則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民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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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民事審判權
💡 區分公私法爭議歸屬,並掌握國賠訴訟由民事法院管轄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行政訴訟 (如否准處分) | VS | 國家賠償 (如國賠法第3條) |
|---|---|---|---|
| 爭議性質 | 公法爭議 (撤銷處分) | — | 公法爭議 (損害賠償) |
| 管轄法院 | 行政法院 | — | 民事法院 (普通法院) |
| 程序適用 | 行政訴訟法 | — | 國賠法第12條(民訴) |
💬國家賠償雖屬公法爭議,但基於法律規定由民事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