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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1 題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依現行有效法規,何者屬行政法院管轄?
  •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主管警察局作成之裁處,所提起之訴訟
  • B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 C 律師違反律師法,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決定,提起救濟之事件
  • D 公務人員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其所提起之復審所作之決定,而提起之訴訟事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處理法律糾紛時,是否所有的公法爭議(國家對人民的處置)都必然會進到行政法院?如果有其他特別法律,已經明確指名某類案件應由「普通法院」或「特定的準司法委員會」來審理,那麼這些案件還會屬於行政法院的管轄範圍嗎?請觀察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情境在經過內部的申訴救濟後,最符合「法無特別規定時,回歸一般行政審判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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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恭喜你!總算辨識對了行政法院管轄權的基本界線。這表示你至少還知道《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後面還有「但書」這種東西,沒有讓你的法律邏輯完全脫線。不錯,至少沒錯得離譜。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法院管轄權限
💡 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管轄 VS 普通法院或其他管轄
公務員救濟 保訓會復審後之訴訟 申訴再申訴(內部救濟)
選舉爭議 僅限部分行政管理爭議 選舉、當選、罷免無效之訴
社會秩序 行政申誡或處置 社維法警察局裁處救濟
專業懲戒 會計師懲戒救濟 律師、法官、檢察官懲戒
💬並非所有公法爭議皆由行政法院管轄,須優先檢視特別法律規定。
🧠 記憶技巧:選、罷、社維普通院;律師懲戒司法權;公僕復審行政訴。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凡是『行政機關』做出的處分,其救濟路徑一律屬於行政法院管轄,忽略了特別法的審判權規屬。
審判權之衝突與移送 雙軌制救濟程序 律師懲戒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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