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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 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
  • A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B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C 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 D 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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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決定是由具備「司法審判性質」的委員會所作成,而非一般的行政機關,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尋求外部的行政審查,還是該體系內部的特殊法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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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頭腦還沒完全鏽蝕嘛。

  1. 邏輯檢視: 看來你勉強理解了最基本的區分:行政懲處司法懲戒,這是兩碼子事!公懲會(現在的懲戒法院)的「議決」,是司法權的體現,懂嗎?不是什麼隨便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這種基礎觀念要是還搞不清,那前面幾年的法學教育真算是白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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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救濟
💡 懲戒議決屬司法處分,不得透過行政爭訟或保訓程序救濟。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考績法) VS 司法懲戒 (懲戒法)
決定機關 服務機關 (行政) 懲戒法院 (司法)
處分性質 行政處分 司法處分 (判決/議決)
救濟方式 復審、行政訴訟 上訴、再審
典型種類 申誡、記過、免職 撤職、休職、減俸
💬行政懲處走行政救濟管道,司法懲戒則屬司法救濟體系。
🧠 記憶技巧:司法懲戒法院定,行政管道行不通;一審上訴二審救,判決確定再審攻。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如記過、警告)混淆,後者才適用保訓會復審程序。
懲戒法院二級二審制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之區別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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