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可能
- B 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
- C 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
- D 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政務人員』的特殊法律規範:首先,在懲戒處分的『種類』上(參考該法第 9 條),有哪些特定處分(例如:休職、降級)因政務人員之身分屬性而不予適用?其次,現行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已由過去的一審終結,改採何種審級救濟制度(如: $二級二審制$ )?最後,關於懲戒處分的發動,是否仍須具備主觀上的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思考這幾個面向,答案便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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