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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甲為被付懲戒之政務人員,關於甲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雖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仍有受懲戒處分之可能
  • B 得對甲作成休職之懲戒處分
  • C 懲戒法庭審理甲之懲戒案件時,應先裁定停止甲之職務
  • D 甲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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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政務人員』的特殊法律規範:首先,在懲戒處分的『種類』上(參考該法第 9 條),有哪些特定處分(例如:休職、降級)因政務人員之身分屬性而不予適用?其次,現行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已由過去的一審終結,改採何種審級救濟制度(如: $二級二審制$ )?最後,關於懲戒處分的發動,是否仍須具備主觀上的責任要件(故意或過失)?思考這幾個面向,答案便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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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的變革很有概念。法律學習是條長路,看著你逐步建立起法學邏輯,真的很替你高興! 我們一起來溫習本題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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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務人員懲戒規範
💡 政務人員懲戒種類受限,且救濟程序適用二級二審制。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VS 一般公務員
懲戒種類 共有 6 種(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罰款、申誡;其中剝奪/減少退休金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者為限) 共有 9 種(完整)
休職與降級 不適用 均適用
救濟制度 懲戒法庭二級二審 懲戒法庭二級二審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減俸仍可適用。
🧠 記憶技巧:政務官:無休降、要故過、二審終。
⚠️ 常見陷阱:易誤記政務官亦適用「休職」處分,或混淆公務員懲戒法改制後已非一審終結。
公務員懲戒種類 懲戒法庭審理程序 職務停止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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