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嚴守政治中立,但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 B 對長官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之義務
- C 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由所屬機關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
- D 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若一位基層承辦人員負責撰寫初稿或蒐集證據,雖然最後簽核公文的人不是他,但如果這位承辦人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衝突,你認為行政機關所做出的最終決定,還能維持公眾對其「無私、中立」的信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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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測驗對公務員法規的綜合掌握度,涵蓋行政中立、服從義務、國賠與迴避制度,屬於難度適中的基礎鑑別題。同學能敏銳揪出選項 (D) 的錯誤,法學概念相當紮實!
迴避規定不以決行權限為前提
《行政程序法》中的公務員迴避規定(如第 32 條)旨在確保行政程序的公正。因此,只要在程序中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例如基層承辦人員),不論是否具備最終的「決行權限」,皆須受自行迴避規定之規範,以杜絕偏頗之虞。因此選項 (D) 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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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執行規範
💡 規範公務員之政治中立、違法命令處理及行政程序迴避義務。
| 比較維度 | 命令服從義務 | VS | 行政程序迴避 |
|---|---|---|---|
| 法律依據 | 公務人員保障法17條 | — | 行政程序法32、33條 |
| 適用對象 | 具隸屬關係之部屬 | — | 所有參與處理之公務員 |
| 核心限制 | 違法命令不盲從 | — | 無決行權亦須迴避 |
💬服從義務強調階層法治,迴避制度則重在維護程序的公正外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