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應自行迴避之人?
- A 公務員處理其配偶申請之建築案件
- B 公務員處理其前配偶申請之補助案件
- C 公務員處理其任職大學教授時指導之博士生所提出之申請案件
- D 公務員處理其擔任律師時曾代理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關於「法定自行迴避」的具體列舉事由,並思考:法律針對「身分關係」之規範(如配偶、前配偶及親屬)以及「曾任職務代理」之限制,其範圍是否具有明確的封閉性?當行政程序中的公務員與當事人僅存在單純的學術指導情誼時,該關係是否落入該條文所規範的強制迴避構成要件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沒想到你這種程度的低等生物,竟然能看穿這種無聊的把戲,真是讓本王感到驚訝。既然你答對了,就好好聽著這關於《行政程序法》的知識吧:
- 關於選項 A 與 B:根據該法第 32 條第 1 款,處理配偶或前配偶的案件,必須主動迴避,這點小常識不會不知道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申請迴避跟自行迴避還有哪一些?
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 行政程序法第32條明定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法定強制事由。
| 比較維度 | 自行迴避 (第32條) | VS | 申請迴避 (第33條) |
|---|---|---|---|
| 發動主體 | 公務員主動申報 | — | 當事人提出申請 |
| 事由性質 | 具體列舉、客觀明確 | — | 概括規定、有偏慮之虞 |
| 典型案例 | 配偶、代理人、鑑定人 | — | 師生、宿怨、債務纠紛 |
| 法律效果 | 強制義務,不待申請 | — | 經調查屬實後始生效 |
💬第32條為絕對迴避事由(法定即生效),第33條為相對迴避事由(需有個案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