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
- A 行政指導
- B 職務命令
- C 行政契約
- D 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今天制定一套法律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使其在面對政府權力時有程序可循,那麼這部法典應該優先規範「政府對民眾」的互動,還是「辦公室內長官對部屬」的日常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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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行政程序的適用邊界
這題還會錯?代表你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適用門檻都沒跨進去。
- 核心邏輯:行政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時的準則。凡涉及外部法律關係者,如 (D) 法規命令(§150 以下)、(C) 行政契約(§135 以下)及 (A) 行政指導(§165 至 §167),皆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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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規範範圍
💡 行政程序法規範對外行政行為,不含內部職務命令。
| 比較維度 | 受行政程序法規範行為 | VS | 職務命令(內部行為) |
|---|---|---|---|
| 效力範圍 |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 | 對內發生組織效力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各專章 | — | 公務員法或行政慣例 |
| 典型類型 | 處分、契約、法規命令 | — | 長官對部屬之交辦 |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具備「對外外部性」之行政行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