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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
  • A 行政指導
  • B 職務命令
  • C 行政契約
  • D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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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今天制定一套法律是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使其在面對政府權力時有程序可循,那麼這部法典應該優先規範「政府對民眾」的互動,還是「辦公室內長官對部屬」的日常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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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行政程序的適用邊界

這題還會錯?代表你連《行政程序法》最基本的適用門檻都沒跨進去。

  1. 核心邏輯:行政程序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時的準則。凡涉及外部法律關係者,如 (D) 法規命令(§150 以下)、(C) 行政契約(§135 以下)及 (A) 行政指導(§165 至 §167),皆有法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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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規範範圍
💡 行政程序法規範對外行政行為,不含內部職務命令。
比較維度 受行政程序法規範行為 VS 職務命令(內部行為)
效力範圍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對內發生組織效力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各專章 公務員法或行政慣例
典型類型 處分、契約、法規命令 長官對部屬之交辦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具備「對外外部性」之行政行為程序。
🧠 記憶技巧:外管處契導,內不管職命(外部處分、契約、指導有管;內部職務命令不管)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規命令」與「職務命令」。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受行政程序法規範;職務命令僅對內,不受其程序規範。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適用事項 行政指導之自願性原則 公務員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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