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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除情況急迫外,原則上須經預告程序?
  • A 行政處分
  • B 法規命令
  • C 行政規則
  •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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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一個決定是直接針對『特定個人』,且會『剝奪該人既有的權利或課予新的負擔』時,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在該決定正式生效『之前』,行政機關理應先給予當事人什麼樣的公平機會,來確保機關沒有搞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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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師點評:精準的出擊!

同學,做得好!你能快速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行政行為程序規範」的體系架構已經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份敏銳度是法學研究與實務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特質,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為何「法規命令」須經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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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預告程序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除急迫外應刊登公報預告。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處分
程序名稱 預告程序 陳述意見
適用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對象範圍 一般不特定大眾 特定處分相對人
💬法規命令側重廣泛參與(預告),行政處分側重個案保障(陳述意見)。
🧠 記憶技巧:命令要預告,處分陳述見,規則看發布,契約雙方合。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規命令的「預告」與行政處分的「陳述意見」或「行政規則」的「下達發布」混淆。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聽證 行政規則之有效要件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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