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雖得由民間提議為之,但為避免提議浮濫,故僅限於團體始得提議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始有舉行聽證之必要
- C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
- D 法規命令之停止或恢復適用,因行政程序法另有程序規定,故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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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一項即將影響全國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具有『正當性』與『透明度』,行政機關在草案尚未正式拍板定案前,最基本的義務應該是向社會大眾履行什麼樣的告知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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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核心原則
- 觀念驗證: 你的判斷非常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非有特殊例外,原則上應將草案內容公告周知(預告程序)。這是為了落實程序透明與民主參與,讓受規範影響的民眾有機會表達意見。至於其他選項:(A)人民亦可提議;(B)聽證視法律要求或機關裁量,非以草擬來源為限;(D)停止或恢復應準用訂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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