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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雖得由民間提議為之,但為避免提議浮濫,故僅限於團體始得提議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始有舉行聽證之必要
  • C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
  • D 法規命令之停止或恢復適用,因行政程序法另有程序規定,故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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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一項即將影響全國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具有『正當性』與『透明度』,行政機關在草案尚未正式拍板定案前,最基本的義務應該是向社會大眾履行什麼樣的告知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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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二、訂定之依據。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由此明文可知,行政機關在擬定法規命令的程序上,除非遇到情況急迫且顯然無法事先公告的例外狀況,否則皆須將草案內容及相關事項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公告。這表示擬訂法規命令的法定原則即為必須公告周知,以利民眾表達意見,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答案。

📝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
💡 法規命令訂定原則應預告周知,且其程序準用於修正、廢止與停止。

🔗 法規命令訂定標準流程

  1. 1 發動程序 — 機關職權啟動或由人民/團體提議(§152)
  2. 2 公告預告 — 於公報或新聞紙周知並徵求意見(§154)
  3. 3 聽證程序 — 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155條);依法舉行聽證者,仍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聽證事項(第156條),第154條僅列「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為公告預告例外,並未規定舉行聽證即免預告。
  4. 4 發布施行 — 正式發布並依中標法規定生效(§157)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在程序上(如公告與否)之重要差異。
🧠 記憶技巧:提議不限人、預告是原則、聽證看職權、修正廢止準用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法規命令停止適用可省略程序,實則依§151第2項必須準用訂定程序;另需注意「公告預告」與「發布施行」之區別。
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 聽證與陳述意見之辨正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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