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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 B 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 D 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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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中,對於已經歷過高度嚴謹、具備準司法性質且經過言詞辯論的「聽證」程序後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救濟效能,立法者針對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設定了何種特殊的簡化機制,以避免程序重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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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考場當猜謎大會!聽證程序解析

恭喜你選對了 (D),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的邏輯,你如果連這點細節都掌握不住,上了法庭也只是去當炮灰。

  1. 正確選項 (D):依據第 109 條,聽證程序後的處分,為落實程序經濟,法規直接跳過訴願程序,讓你直攻行政訴訟。這不是恩惠,是為了避免徒勞的重複行政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聽證程序之規範與救濟
💡 行政處分經聽證程序後,其救濟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處分
正當程序要求 多為書面或陳述意見 準司法之言詞辯論
救濟前置主義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救濟路徑 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處分→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聽證程序的嚴謹性已具備審查功能,故法律賦予縮短救濟時程之效力。
🧠 記憶技巧:聽證處分免訴願,必要時可再聽證,發動不限法明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聽證終結後絕對不可再開聽證」或「主持人必須具備法律背景」。
預備聽證 陳述意見 行政訴訟法之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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