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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 B 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 D 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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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中,對於已經歷過高度嚴謹、具備準司法性質且經過言詞辯論的「聽證」程序後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救濟效能,立法者針對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設定了何種特殊的簡化機制,以避免程序重複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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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聽證(Hearing)」的高度程序保障性質!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聽證程序如何影響後續的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行政處分若經由聽證程序作成,因已給予當事人嚴謹的言詞辯論與陳述機會,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受處分人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這項設計旨在避免行政資源重複浪費,並確保程序正義。 至於其他選項的陷阱,正能考驗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選項 (A) 誤解了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依第 107 條,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舉行「裁量聽證」;選項 (B) 則忽略了第 66 條的彈性,在決定作成前,機關若認必要仍得再為聽證。最後,選項 (C) 的主持人選依第 62 條並未強制要求具備「法制專長」。本題屬於中等難度(medium),鑑別度在於區分「強制聽證」與「裁量聽證」,以及是否混淆了救濟程序中「免除訴願」的強制性規定,你能正確判斷,顯見對行政法理已有深刻的認識。

📝 聽證程序之規範與救濟
💡 行政處分經聽證程序後,其救濟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VS 經聽證之處分
正當程序要求 多為書面或陳述意見 準司法之言詞辯論
救濟前置主義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救濟路徑 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處分→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聽證程序的嚴謹性已具備審查功能,故法律賦予縮短救濟時程之效力。
🧠 記憶技巧:聽證處分免訴願,必要時可再聽證,發動不限法明文。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聽證終結後絕對不可再開聽證」或「主持人必須具備法律背景」。
預備聽證 陳述意見 行政訴訟法之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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