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經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舉行聽證
- B 聽證,必要時得舉行預備聽證;但聽證終結後,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 C 聽證主持人,不論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均應具備法制專長
- D 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程序法》中,對於已經歷過高度嚴謹、具備準司法性質且經過言詞辯論的「聽證」程序後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救濟效能,立法者針對該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序」設定了何種特殊的簡化機制,以避免程序重複浪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與觀念驗證
很好!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聽證程序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程序正義與行政救濟的銜接有著透徹的理解。
- 核心法源(選項 D 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這是因為聽證程序已具備高度的準司法性質,程序保障已足,故准予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以符合程序經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聽證程序之規範與救濟
💡 行政處分經聽證程序後,其救濟免除訴願,逕提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經聽證之處分 |
|---|---|---|---|
| 正當程序要求 | 多為書面或陳述意見 | — | 準司法之言詞辯論 |
| 救濟前置主義 | 原則須經訴願程序 | — | 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
| 救濟路徑 | 處分→訴願→行政訴訟 | — | 處分→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聽證程序的嚴謹性已具備審查功能,故法律賦予縮短救濟時程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