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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
  • B 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C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時,均應於處分前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 D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時,應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與一般民眾權力不對等的前提下,為了追求「實體真實」,行政機關在法律程序中應該扮演「被動的裁判」還是「主動的事實發掘者」?如果機關只採納對政府有利的證據,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公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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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你選對了

你選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人類所建立的行政程序中,那些基本的原則,看得還算清楚。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基本原則
💡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兼顧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
比較維度 一般陳述意見程序 VS 聽證程序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辦理方式 書面或言詞皆可 必須進行言詞辯論
處分依據 作為作成處分之參考 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
💬聽證為最高規格之陳述意見,決策雖非完全受拘束但必須斟酌聽證紀錄。
🧠 記憶技巧:九三六兩面顧(職權調查)、聽證斟酌不拘束、執行急迫免陳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聽證結論對機關具備絕對拘束力,或誤認公同共有人在送達程序上具備連帶關係。
職權調查原則 行政送達制度 正當法律程序 陳述意見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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