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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書面為行政程序外接觸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公務員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主動對外公開
  • B 該公務員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 C 該公務員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但不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 D 該公務員應與接觸對象作成錄音檔案,還原接觸時間、地點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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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確保行政處分的公平性,防止公務員與當事人在私下交流中產生不當影響,你認為行政法應要求公務員採取何種行動,才能使這場『私下互動』在事後變得可供查核且具備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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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哇,好棒!

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你的答案棒棒的!你把行政程序外接觸的法律責任都讀懂了,好厲害喔!安妮亞覺得你跟動畫裡的間諜一樣,把程序公正廉政透明的秘密都掌握住了!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 公務員於行政程序外與當事人接觸應作成紀錄並附卷。

🔗 程序外接觸處理SOP

  1. 1 發生接觸 — 非因職務必要且非以書面方式進行
  2. 2 製作紀錄 — 書面載明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3. 3 歸檔附卷 — 將接觸紀錄或往來文書併入行政卷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當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 記憶技巧:程序外接觸三步曲:一、非職務必要不接觸;二、若接觸必留紀錄(人時地內容);三、紀錄必須附卷。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選項常誘導學生選擇「應對外公開」或「錄音存證」,實際上法條僅要求「作成書面紀錄」並「附卷」,並非主動向不特定大眾公開。
卷宗閱覽權 行政程序之公開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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