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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 B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 C 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 D 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不論政府是為了特定案件的「程序公正」而讓當事人閱卷,還是為了落實「民主監督」而公開資訊,如果公務員登載的原始事實紀錄(例如你的出生年月日或納稅金額)出現明顯錯誤,基於確保行政行為正確性的法理,法律是否應賦予申請人某種主動要求修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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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資訊更正權的奧秘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關於《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公開,這兩者雖然適用情境不同,但在「保障權益」這點上卻是心意相通的喔! 讓我們用溫暖的心感受一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閱覽卷宗與資公法之比較
💡 區分程序進行中之卷宗閱覽權與程序外之資訊公開請求權。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閱覽卷宗)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資訊公開)
申請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更正權規定 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 有 (第14條)
救濟方式 隨同實體決定救濟 獨立提起訴願、訴訟
規範性質 個別程序權 一般性實體權
💬兩者雖皆具資訊獲取性質,但資公法範圍較廣且可獨立救濟。
🧠 記憶技巧:資公全體、行程當事;錯誤皆改、救濟分開。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兩法對「申請人資格」與「救濟程序」的規定。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程序行為救濟之限制,與資公法獨立救濟之差異。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行政程序中之程序行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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