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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 B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 C 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 D 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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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不論政府是為了特定案件的「程序公正」而讓當事人閱卷,還是為了落實「民主監督」而公開資訊,如果公務員登載的原始事實紀錄(例如你的出生年月日或納稅金額)出現明顯錯誤,基於確保行政行為正確性的法理,法律是否應賦予申請人某種主動要求修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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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查「閱覽卷宗」與「資訊公開」的體系差異。正確答案 (B) 反映了行政法上對資訊正確性的共同要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52 條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4 條,無論是程序中的當事人或一般申請人,發現資訊錯誤時均享有「更正請求權」,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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