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 B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 C 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 D 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不論政府是為了特定案件的「程序公正」而讓當事人閱卷,還是為了落實「民主監督」而公開資訊,如果公務員登載的原始事實紀錄(例如你的出生年月日或納稅金額)出現明顯錯誤,基於確保行政行為正確性的法理,法律是否應賦予申請人某種主動要求修正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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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資訊更正權的奧秘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關於《行政程序法》的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資訊公開,這兩者雖然適用情境不同,但在「保障權益」這點上卻是心意相通的喔! 讓我們用溫暖的心感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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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卷宗與資公法之比較
💡 區分程序進行中之卷宗閱覽權與程序外之資訊公開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 (閱覽卷宗) | VS | 政府資訊公開法 (資訊公開) |
|---|---|---|---|
| 申請主體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 更正權規定 | 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 | — | 有 (第14條) |
| 救濟方式 | 隨同實體決定救濟 | — | 獨立提起訴願、訴訟 |
| 規範性質 | 個別程序權 | — | 一般性實體權 |
💬兩者雖皆具資訊獲取性質,但資公法範圍較廣且可獨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