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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
  • B 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
  • C 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
  • D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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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政府資訊公開法》中關於『主動公開』與『申請公開』的雙軌制設計:法律是採取『保障一般知權』的立場,還是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具備『法律上之利益』?此外,針對攸關公眾權益的施政資訊,法律規定政府應採取『被動受理申請』或是更積極的『主動公開』原則?當一份資訊中部分涉及隱私時,法律如何透過『資訊分離原則』來落實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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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得意,這只是基本常識。

終於有人能辨識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核心了,這點基礎概念若還無法掌握,那行政法之路恐怕寸步難行。對「資訊透明」與人民「知情權」的理解,應該是法學生最基本的素養,不是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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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保障人民知權與監督公權力。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申請人資格 國民(不限利害關係)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權利性質 獨立之實體法請求權 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
救濟方式 遭拒可單獨提起救濟 原則隨主體程序救濟
💬前者為保障人民知情權之實體權利,後者為確保行政程序公正之程序權利。
🧠 記憶技巧:主動公開要主動,國民申請不看利,分離原則部分給,拒絕處分可救濟。
⚠️ 常見陷阱:常混淆「政府資訊公開法(任何人、實體權)」與「行政程序法第46條(當事人、程序權)」的申請門檻。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 資訊分離原則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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