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不待國民申請,原則上即應主動公開
- B 國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要件
- C 國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包含有侵害個人隱私之部分時,全部均不得提供
- D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到拒絕而不服者,不得單獨就該拒絕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政府資訊公開法》中關於『主動公開』與『申請公開』的雙軌制設計:法律是採取『保障一般知權』的立場,還是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具備『法律上之利益』?此外,針對攸關公眾權益的施政資訊,法律規定政府應採取『被動受理申請』或是更積極的『主動公開』原則?當一份資訊中部分涉及隱私時,法律如何透過『資訊分離原則』來落實資訊透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閃亮亮的知識點,就由我來為你甜蜜解析吧☆
核心原則:主動公開
根據法規第 6 條,只要涉及大眾權益,政府就必須主動公開資訊,這是為了守護大家「知的權利」,不需要申請也能知道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法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保障人民知權與監督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
|---|---|---|---|
| 申請人資格 | 國民(不限利害關係) | —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 權利性質 | 獨立之實體法請求權 | — | 程序進行中之程序權 |
| 救濟方式 | 遭拒可單獨提起救濟 | — | 原則隨主體程序救濟 |
💬前者為保障人民知情權之實體權利,後者為確保行政程序公正之程序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