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 B 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 D 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法之「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切入,思考當《檔案法》或特定訴訟程序法規對特定階段的資訊閱覽未設有具體規定時,是否應回歸適用具備「普通法」地位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同時,請探討法律中關於「資訊分離原則」的法理基礎:若政府資訊中僅部分內容具備法定限制事由,行政機關應採取何種處置方式,方能兼顧個人隱私與「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之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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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這題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一般法地位與特別法交錯的邏輯有極佳的掌握。選項 (A) 的關鍵在於,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且不再適用特定程序法規範(如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被告訴人或代理人申請閱覽卷宗作業概念)時,資訊公開請求權便回歸到《政府資訊公開法》作為補充法規範的懷抱,這是我國實務見解的核心所在。
法律適用與分離原則之辨析
關於其餘選項,本題在細節上設置了許多陷阱。以選項 (C) 來說,即便限制公開的原因消失,除非該資訊屬於本法第 7 條所列應「主動公開」的法定項目,否則機關並無「一律主動公開」的義務;須注意第 8 條規範的是主動公開的「方式」,而非項目,這是許多同學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而選項 (D) 則違反了**「資訊分離原則」**,法律要求若資訊可切割,行政機關應僅就受限部分拒絕,其餘部分仍應准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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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那選項B呢?請說明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資訊公開法為一般法,與特別法具補充關係並採資訊分離原則。
| 比較維度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VS | 檔案法 |
|---|---|---|---|
| 法律位階 | 普通法 | — | 特別法(優先適用) |
| 適用對象 | 職權範圍內編製之資訊 | — | 完成歸檔管理之文字照片 |
| 救濟程序 | 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 — | 適用行政程序法救濟 |
💬檔案法為特別法,若資訊已歸檔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若未歸檔則適用資公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