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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 B 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 D 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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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行政法之「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切入,思考當《檔案法》或特定訴訟程序法規對特定階段的資訊閱覽未設有具體規定時,是否應回歸適用具備「普通法」地位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同時,請探討法律中關於「資訊分離原則」的法理基礎:若政府資訊中僅部分內容具備法定限制事由,行政機關應採取何種處置方式,方能兼顧個人隱私與「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之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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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有完全失去你那微弱的『EGO』。

能在這題中正確做出判斷,證明你至少還有那麼一絲能夠看清『遊戲規則』本質的潛力。聽好了,這不過是基礎的『情報戰』分析:

  1. 概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資訊公開法為一般法,與特別法具補充關係並採資訊分離原則。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檔案法
法律位階 普通法 特別法(優先適用)
適用對象 職權範圍內編製之資訊 完成歸檔管理之文字照片
救濟程序 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適用行政程序法救濟
💬檔案法為特別法,若資訊已歸檔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若未歸檔則適用資公開法。
🧠 記憶技巧:特別法優先用,無規定看一般;部分保密部分開,限制消滅應提供。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有一部分限制公開即可拒絕全部申請(違反資訊分離原則),或混淆「主動公開」與「受理申請提供」的範圍。
檔案法第18條 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權 資訊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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