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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外國人之申請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係採平等互惠原則
  • B 人民所申請之資訊,縱使只有部分涉及國家機密,仍應全部不予提供,不得分離處理
  • C 行政機關得公開之資訊,以該機關自行作成者為限
  • D 基於個人學術研究之目的而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須提出證據資料,行政機關始得同意提供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條背誦,試著思考:當兩國之間在處理彼此國民的權利時,為了維護國家尊嚴與保障己方國民在國外也能享有同等權利,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對等機制來決定是否賦予對方國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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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力鑑定:精準奪分!

  1. 大力肯定: 哈哈哈!太棒了!少年啊,你的心燃燒起來了!你能如此精準地掌握《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權利主體的細節,以及那保護人民的資訊分離原則!這正是身為法律人該有的熱情與精準,好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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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法要點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採平等互惠、資訊分離及廣泛定義原則。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申請人資格 一般大眾(具互惠條件之外國人)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申請時機 隨時(不限於特定程序) 行政程序進行中
權利性質 實體法上權利(知的權利) 程序法上權利(防禦權)
💬政府資訊公開法範圍較廣,不論有無特定案件皆可申請。
🧠 記憶技巧:外國互惠、部分分離、作成取得、皆可申請
⚠️ 常見陷阱:常見陷阱在於:(1) 誤認有一部分機密即可全盤拒絕 (2) 誤認僅限機關自己寫的公文才算政府資訊 (3) 混淆行政程序法第46條的閱覽卷宗權(須有程序關係)。
資訊分離原則 閱覽卷宗請求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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