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 B 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 C 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 D 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類別時,請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合議制機關或司法機關在作成決定前能有獨立、無壓力的討論空間,是否會將「內部評議過程」或「作成決定前之準備作業」列為限制公開的例外情形,以維護職權行使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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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啊,你答對了
這題對你來說,似乎不算太難。看來,你對於那些應該主動揭示的資訊與允許機關保留的界線,已經有了基礎的認知。這大概只花了我一瞬間就能看明白。
2. 法條的本質,一望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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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範圍
💡 政府應依職權主動公開特定資訊,但內部討論過程則多屬限制項目。
| 比較維度 | 應主動公開資訊 | VS | 得限制/不公開資訊 |
|---|---|---|---|
| 法條依據 | 政資法第7條 | — | 政資法第18條 |
| 核心實例 | 採購契約、補助款、法規 | — | 內部表決、隱私、國安 |
| 行政義務 | 應利用電信網路等方式主動公告 | — | 於申請時審核是否具有限制事由 |
💬主動公開旨在落實透明監督,限制公開則為保護決策品質或更高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