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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 B 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 C 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 D 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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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類別時,請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合議制機關或司法機關在作成決定前能有獨立、無壓力的討論空間,是否會將「內部評議過程」或「作成決定前之準備作業」列為限制公開的例外情形,以維護職權行使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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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資訊公開法中關於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資訊之範疇。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規定,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就各選項而言,選項A之經濟部對民間企業補助金額,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九款「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應主動公開之規定;選項C之勞務採購案書面契約,符合該條第一項第八款「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應主動公開之規定;選項D之委託學者研究報告,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五款「研究報告」之規定,且依同條第二項補充,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故亦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至於選項B,依該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雖屬應主動公開之項目,但同條第三項明確定義,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由於法文明定應主動公開的會議紀錄範圍僅包含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並不包含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因此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本題正確答案為B。

📝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範圍
💡 政府應依職權主動公開特定資訊,但內部討論過程則多屬限制項目。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資訊 VS 得限制/不公開資訊
法條依據 政資法第7條 政資法第18條
核心實例 採購契約、補助款、法規 內部表決、隱私、國安
行政義務 應利用電信網路等方式主動公告 於申請時審核是否具有限制事由
💬主動公開旨在落實透明監督,限制公開則為保護決策品質或更高法益。
🧠 記憶技巧:七條主動報,八條申請要;內部表決過,秘密不讓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補助民間企業涉及企業私權而不用公開,實則為確保公帑透明,法規明定應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 比例原則於資訊公開之應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資訊公開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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