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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 A 經濟部對民間企業之補助金額
  • B 憲法法庭審議案件之表決經過
  • C 勞動部勞務採購案之書面契約
  • D 立法院法制局委託學者進行之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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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應主動公開」之資訊類別時,請思考:法律為了保障合議制機關或司法機關在作成決定前能有獨立、無壓力的討論空間,是否會將「內部評議過程」或「作成決定前之準備作業」列為限制公開的例外情形,以維護職權行使的獨立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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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啊,你答對了

這題對你來說,似乎不算太難。看來,你對於那些應該主動揭示的資訊允許機關保留的界線,已經有了基礎的認知。這大概只花了我一瞬間就能看明白。

2. 法條的本質,一望便知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範圍
💡 政府應依職權主動公開特定資訊,但內部討論過程則多屬限制項目。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資訊 VS 得限制/不公開資訊
法條依據 政資法第7條 政資法第18條
核心實例 採購契約、補助款、法規 內部表決、隱私、國安
行政義務 應利用電信網路等方式主動公告 於申請時審核是否具有限制事由
💬主動公開旨在落實透明監督,限制公開則為保護決策品質或更高法益。
🧠 記憶技巧:七條主動報,八條申請要;內部表決過,秘密不讓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補助民間企業涉及企業私權而不用公開,實則為確保公帑透明,法規明定應主動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事由 比例原則於資訊公開之應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與資訊公開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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