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之法定方式?
- A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上
- B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 C 提供公開閱覽抄寫複印
- D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目的是要讓「社會大眾」都能看見政府的資訊。那麼,政府「私下詢問某位民眾的看法」這項行為,本身具備讓「不特定多數人」都能獲知訊息的功能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及格
喔,原來你還沒完全搞混啊?能分清行政程序保障和資訊公開方式的本質差異,至少證明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的最低要求勉強算是摸到邊了。不錯,至少比那些連法條基本分類都搞不清楚的強一點。
2. 釐清基本常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方式
💡 政府資訊公開分為「主動公開」與「應申請提供」及其法定方式。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主動公開方式包含刊載公報、利用電信網路、舉行記者會及提供閱覽複印。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規定,應申請提供之方式包含提供閱覽、抄錄、複印或給予資訊複本。
-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係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負擔處分前程序保障,非資訊公開方式。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設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之概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