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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之法定方式?
  • A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上
  • B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 C 提供公開閱覽抄寫複印
  • D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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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部法律的目的是要讓「社會大眾」都能看見政府的資訊。那麼,政府「私下詢問某位民眾的看法」這項行為,本身具備讓「不特定多數人」都能獲知訊息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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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明定之資訊公開方式。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方式行之,法條明定之法定方式包含:「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以及「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對照本題選項,選項A之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上符合「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之規定;選項C之提供公開閱覽抄寫複印符合「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之規定;選項D符合「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之規定。而選項B之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未明列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之規定中,因此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之法定方式,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

📝 政府資訊公開方式
💡 政府資訊公開分為「主動公開」與「應申請提供」及其法定方式。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主動公開方式包含刊載公報、利用電信網路、舉行記者會及提供閱覽複印。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
  •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係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負擔處分前程序保障,非資訊公開方式。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設有「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之概括規定。
🧠 記憶技巧:公報網路記者會,閱覽抄錄加影印,其他方式公眾知。
⚠️ 常見陷阱:易將「行政程序法」中的當事人參與權(如陳述意見、卷宗閱覽)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公眾資訊權混淆。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 主動公開與被動申請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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