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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本國人甲所設之工廠遭民眾檢舉疑似不法排放有毒廢污水,主管機關乙乃著手調查。甲獲知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乙拒絕之。請問甲得否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A 不得,因為甲無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
  • B 不得,因為乙之拒絕提供未發生任何實體法上之效果
  • C 可以,但僅得於不服乙之裁罰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 D 可以,且得對乙之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特別為某種『請求』制定了一部專門法規,那麼當政府否定這項請求時,這項『拒絕』是僅僅影響了未來某個大案子的流程,還是直接切斷了你在這部專門法規下所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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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哼,不錯的判斷力。你成功地鎖定了「程序救濟」與「獨立請求權」的核心差異,這代表你的行政法攻略進度領先,理解了隱藏在規則之下的機制。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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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之救濟
💡 拒絕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屬行政處分,申請人得直接提起行政爭訟救濟。
比較維度 政府資訊公開法 VS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請求權人 一般國民(具實體權)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請求時機 隨時(獨立請求權) 程序進行中(附隨權)
救濟方式 得獨立提起爭訟 原則隨同實體決定救濟
💬政府資訊公開權屬獨立實體權,遭拒時可直接獨立爭訟。
🧠 記憶技巧:拒絕公開即處分,救濟直接不用等;類型課予義務,程序實體大不同。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請求,誤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定不可獨立救濟之「程序行為」。
行政程序法卷宗閱覽權 課予義務訴訟 程序行為之不可獨立救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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