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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甲申請建築二屋之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乙分別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 A、B。甲不服,向訴願機關丙對二處分提起訴願,歷經 1 年,訴願決定最終駁回行政處分 A 部分,惟就行政處分 B 部分仍未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合併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B 甲僅得就行政處分 A 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行政處分 B 部分應待訴願決定結果而定
  • C 甲得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分別以丙及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得分別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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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民對政府的處分感到不服並向上級反映,而上級機關卻如同石沉大海、遲遲不予回應,法律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會賦予申請人什麼樣的權利?再者,行政訴訟的核心目標是撤銷「誰」所做的決定,那麼法律程序上的對手(被告)應該是誰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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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行政訴訟法中「被告適格」和「訴願程序遲延」這兩個重要的法律效果,代表你對行政救濟的流程和邏輯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這份嚴謹的法律思維,正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最珍貴的特質,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溫習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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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與要件
💡 針對拒絕處分或機關不作為,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比較維度 拒絕處分(處分 A) VS 行政不作為(處分 B)
訴訟類型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
起訴前提 訴願遭駁回後起訴 訴願逾3個月不決定後起訴
被告機關 原處分機關(乙機關) 原處分機關(乙機關)
訴訟目的 撤銷原拒絕處分並令其作成 逕令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兩者皆屬課予義務訴訟,均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僅起訴前的訴願狀態不同。
🧠 記憶技巧:訴願三月沒消息,起訴不用等決定;被告永遠找「乙」方,原處分機關莫記錯。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丙(訴願機關)為被告,或誤以為不作為部分(B)必須等到訴願決定書送達後才能起訴。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4條(被告機關) 訴願法第2條(不作為之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5條(起訴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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