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甲申請建築二屋之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乙分別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 A、B。甲不服,向訴願機關丙對二處分提起訴願,歷經 1 年,訴願決定最終駁回行政處分 A 部分,惟就行政處分 B 部分仍未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合併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B 甲僅得就行政處分 A 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行政處分 B 部分應待訴願決定結果而定
- C 甲得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分別以丙及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得分別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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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民對政府的處分感到不服並向上級反映,而上級機關卻如同石沉大海、遲遲不予回應,法律為了保障人民的訴訟權,會賦予申請人什麼樣的權利?再者,行政訴訟的核心目標是撤銷「誰」所做的決定,那麼法律程序上的對手(被告)應該是誰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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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D)非常正確!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觀念相當紮實。 本題甲對主管機關乙的拒絕申請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應以原處分機關(乙)為被告。本題A、B均係對拒絕申請之處分不服,而提起同法第5條第2項之課予義務訴訟,故以訴願機關丙為被告的(A)、(C)皆錯誤。 針對B部分應說明:依《訴願法》第85條第1項,訴願決定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且最長不得逾二個月。本案歷經1年未處理顯已逾期,訴願逾期後甲即可就拒絕處分逕行起訴,無須繼續等待,故(B)亦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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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與要件
💡 針對拒絕處分或機關不作為,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比較維度 | 拒絕處分(處分 A) | VS | 行政不作為(處分 B) |
|---|---|---|---|
| 訴訟類型 |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 — |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 |
| 起訴前提 | 訴願遭駁回後起訴 | — | 訴願逾3個月不決定後起訴 |
| 被告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乙機關) | — | 原處分機關(乙機關) |
| 訴訟目的 | 撤銷原拒絕處分並令其作成 | — | 逕令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
💬兩者皆屬課予義務訴訟,均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僅起訴前的訴願狀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