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有關訴願案件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法人不得作為訴願人提起訴願
- B 人民不服課稅處分,得放棄復查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 C 人民提起訴願後,即使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系爭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仍得繼續就本案為實體之審理
- D 行政機關作出沒入並銷毀某產品之行政處分,若該產品已經銷毀完畢,當事人不得就本案提起撤銷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物質狀態已經「徹底消失且無法重來」,此時法律要求法院去「撤銷」一個在現實中已經執行完畢且不可逆的行為,還有實質的意義嗎?如果原本的目的已無法透過「撤銷」來達成,法律上會如何看待這個救濟請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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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選項 (D),非常好!這道題測驗行政救濟程序的合法要件與訴願利益,具一定鑑別度,能精準判斷,表示你對訴願法理有紮實的掌握。
撤銷訴願的訴願利益
當行政處分(如沒入並銷毀)已執行完畢且不可回復時,提起「撤銷訴願」已無實益。此時因「訴願利益喪失」,實務上會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為不受理之決定,故選項 (D) 正確。同理,選項 (C) 中原處分既已撤銷,訴願標的消滅,同樣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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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合法要件
💡 訴願提起須符合當事人適格、前置程序、並具備權利保護必要。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願 | VS | 處分已執行完畢 |
|---|---|---|---|
| 處分狀態 | 行政處分效力仍存在 | — | 處分已消滅或無從撤銷 |
| 訴之利益 | 具備撤銷實益 | — | 欠缺撤銷實益 |
| 救濟結果 | 撤銷原處分 | — | 依訴願法77條不受理 |
💬當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可能時,應改採確認處分違法或國賠,而非提撤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