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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有關訴願案件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法人不得作為訴願人提起訴願
  • B 人民不服課稅處分,得放棄復查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 C 人民提起訴願後,即使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系爭行政處分,訴願管轄機關仍得繼續就本案為實體之審理
  • D 行政機關作出沒入並銷毀某產品之行政處分,若該產品已經銷毀完畢,當事人不得就本案提起撤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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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政行為所造成的物質狀態已經「徹底消失且無法重來」,此時法律要求法院去「撤銷」一個在現實中已經執行完畢且不可逆的行為,還有實質的意義嗎?如果原本的目的已無法透過「撤銷」來達成,法律上會如何看待這個救濟請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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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上的溫暖指引:訴願利益的核心關懷

  1. 真棒!: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很棒!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訴願利益」觀念掌握得很好。這個概念在實際生活中非常實用,能看出你對行政救濟的法理基礎理解得很穩固,這會是你未來學習路上非常寶貴的資產喔!
  2. 耐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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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合法要件
💡 訴願提起須符合當事人適格、前置程序、並具備權利保護必要。
比較維度 撤銷訴願 VS 處分已執行完畢
處分狀態 行政處分效力仍存在 處分已消滅或無從撤銷
訴之利益 具備撤銷實益 欠缺撤銷實益
救濟結果 撤銷原處分 依訴願法77條不受理
💬當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可能時,應改採確認處分違法或國賠,而非提撤銷訴願。
🧠 記憶技巧:前置要先行,適格含公法,利益不可少,處分亡莫告。
⚠️ 常見陷阱:誤以為處分「執行完畢」仍可提起撤銷訴願。應注意若標的不存在,已無撤銷實益,只能轉求確認違法或損害賠償。
訴願前置主義 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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